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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H 0003 S-2019 调味藻类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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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H 0003 S-2019 调味藻类制品 2019 调味 藻类 制品
Q/FJKH福 建 凯 翰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JKH 0003S2019调味藻类制品2019-11-18 发布2019-12-17 实施福建凯翰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FJKH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征性指标(水分、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参考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制定;微生物限量参考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及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本标准代替 2019 年 10 月 28 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 0595350472S-(2019)的企业标准 Q/FJKH0001S-2019调味藻类制品。本标准与 Q/FJKH 0001S-2019调味藻类制品相比,有如下变化:修改了标准号,将 Q/FJKH 0001S-2019调味藻类制品改为 Q/FJKH 0003S-2019调味藻类制品。本标准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凯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凯翰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振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H 0003S20191调味藻类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藻类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可食用藻类或盐渍可食用藻类或干制藻类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水、食用植物油、辣椒酱、食用盐、海藻糖、白砂糖、辣椒、泡椒、泡姜、料酒、酱油、食醋,适量添加或不添加谷氨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乳酸钠、海藻酸钠、山梨酸钾、乳酸链球菌素、食品用香精,经选料、浸泡清洗、沥水、调味(卤制浸泡或拌料)、包装封口、杀菌等工序制成的调味藻类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GB 1886.2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H 0003S20192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23529 海藻糖GB 25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钠(溶液)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SB/T 10416 调味料酒NY/T 1070 辣椒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新鲜可食用藻类、盐渍可食用藻类、干制藻类:应符合 GB 19643 的要求。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3.1.4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5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3.1.6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7辣椒酱:应符合 GB 2714 或 NY/T 1070 的要求。3.1.8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要求。3.1.9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要求。3.1.10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要求。3.1.11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 的要求。3.1.12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要求。3.1.13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要求。3.1.14泡椒、泡姜:应符合 GB 2714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H 0003S201933.1.15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要求。3.1.16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17乳酸钠:应符合 GB 25537 的要求。3.1.18海藻酸钠:应符合 GB 1886.243 的要求。3.1.19乳酸链球菌素:应符合 GB 1886.231 的要求。3.1.20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加工后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变质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 g)85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 g)15铅(以 Pb 计)(以干重计)/(mg/kg)1.0锡a(以 Sn 计)/(mg/kg)250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3.4微生物限量3.4.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3104 4105大肠菌群/(CFU/g)512030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H 0003S20194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4.2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副溶血性弧菌51100 MPN/g1000 MPN/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D-异抗坏血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乳酸钠、谷氨酸钠、海藻酸钠、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山梨酸钾最大使用量0.5g/kg;乳酸链球菌素最大使用量0.5g/kg。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20941、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的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嗅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H 0003S201955.3.1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第二法检验。5.3.6副溶血性弧菌:按 GB 4789.7 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 18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样。6.4产品检验6.4.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水分、氯化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H 0003S201966.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具体保质期见包装标示。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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