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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CY
0012
S-2019
乌龙茶3
2019
乌龙茶
Q/FJCY 福 建茶叶进 出口有限 责任公司 企业标 准 Q/FJCY 0012S2019 乌龙茶 3 2019-1227 发布 2020-01-20 实施 福建茶叶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Q/FJCY 001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进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福建茶叶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茶叶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金春、罗星火、陈炳生、林剑素、杨亨栋、苏孝景、刘世全、徐来明、张孔禄。本标准适用于福建茶叶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福建茶叶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福兴茶叶加工厂。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CY 0012S2019 1 乌龙茶 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乌龙茶3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乌龙茶毛茶或半成品为原料,经筛风、风选、挑剔、干燥、拼配匀堆、包装工序制成的饮料加工用原料乌龙茶3(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乌龙茶毛茶或半成品:应品质正常,符合 GB 2762、GB 2763 和 GB/T 30357.1 的规定。3.2 产品质量基本要求 具有乌龙茶应有的正常风味和特征,无异味、无异臭、无劣变;不得含有非茶类夹杂物,不着色、无添加任何添加剂。3.3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品质 项目 外 形 内 质 检验方法 条索 色泽 整碎 净度 香气 滋味 汤色 叶底 要求 碎片状(850 目)乌润稍褐 尚匀整 稍有细嫩梗 纯正 浓纯 橙红 尚软亮 GB/T 23776 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7.0 GB 5009.3 总灰分,g/100 g 6.5 GB 5009.4 粉末,%GB/T 8311 碎茶,%GB/T 8311 注:表中“”表示粉末、碎茶的含量不超过成交样茶的实际含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CY 0012S2019 2 3.5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5.0 GB 5009.12 3.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检验方法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2 抽样 按 GB/T 8302 规定执行。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交收)时,需由加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抽检,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总灰分、粉末、碎茶和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及食品标签。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CY 0012S2019 3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预包装上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5.1.2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销售包装应符合 GH/T 1070 的规定。包装容器或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防潮。5.2.2 产品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纸塑复合袋或编织袋,外箱或外袋必须牢固,封口应结实。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防潮、通风、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内,仓库周围应无任何污染源。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同库混贮。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