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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LZ 0002 S-2021 雪花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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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LZ 0002 S-2021 雪花酥 2021 雪花
Q/FHLZ福 建 惠 莱 滋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HLZ 0002S-2021雪花酥2021-05-01 发布2021-06-01 实施福建惠莱滋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FHLZ 0002S20211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主要参照GB 7099-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制订,其中的感官指标、干燥失重依照产品实际特性制订;铅指标参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焙烤食品的规定而制订但严于该标准。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召回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建惠莱滋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惠莱滋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静珍。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Z 0002S20212雪花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雪花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高度充气糖果(棉花糖)、饼干为主要原料,以沙琪玛、麦芽糖、白砂糖、奶油、乳粉、坚果及其制品、籽类及其制品(南瓜籽等)、果干及果脯、食用葡萄糖、谷物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黑芝麻、玫瑰花干(重瓣红玫瑰花干)等为辅料,经配料、溶糖(化糖)、拌料、压模冷却成型、开条分切、包装而制成的雪花酥(冷加工糕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352大豆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Z 0002S20213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71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 196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T 20977糕点通则GB/T 22475沙琪玛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SB/T 10104糖果 充气糖果JJF 1070定量包装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计委)关于批准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 第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3.1 主要原材料要求3.1.1 棉花糖应符合SB/T 10104的规定。3.1.2 饼干应符合GB 7100的规定。3.2 辅助原材料要求3.2.1 大豆应符合GB 1352,豆制品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3.2.2 谷物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Z 0002S202143.2.3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2.4 黑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3.2.5 果干及果脯应符合GB 16325或GB 14884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3.2.6 坚果及其制品、籽类及其制品(南瓜籽等)应符合GB 19300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3.2.7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的规定。3.2.8 奶油应符合GB 19646的规定。3.2.9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3.2.10 麦芽糖应符合GB/T 20883的规定。3.2.11 沙琪玛应符合GB/T 22475的规定。3.2.1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的规定。3.2.13 谷物制品、玫瑰花干(重瓣红玫瑰花干)应符合供应商的企业标准或相关食品标准或规定的要求。3.3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滋味及口感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口感,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该品种应有的组织形态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5GB 5009.3酸价(以脂肪计)/(mg/100g)5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铅(以Pb计)/(mg/100g)0.5GB 5009.12黄曲霉毒素B1/(g/kg)5GB 5009.223.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Z 0002S20215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霉菌/(CFU/g)150GB 4789.15致病菌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第二法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GB 4789.10第二法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偏差要求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采用称量销售的产品除外。3.7 食品添加剂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3 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及GB 8957的规定。4 检验方法4.1 感官取适量试样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磁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处观察其色泽、形态及杂志,嗅其气味,品其滋味并检查其组织形态。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4.2.2 酸价按GB 5009.229的规定执行。4.2.3 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的规定执行。4.2.4 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Z 0002S20216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执行。4.2.5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执行。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4.3.2大肠菌群按GB 4789.3的规定执行。4.3.3 霉菌按GB 4789.15的规定执行.4.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中第二法的规定执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批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方法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总量不低于1kg。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5.3 检验分类5.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5.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半年,恢复生产时;c)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Z 0002S20217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5.4 判定规则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5.4.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5.4.2 当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6.1 标识6.1.1 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6.1.2 运输包装外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注明商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贮存要求等,并有轻放、防潮、防雨、防晒的标志或中文警示内容。6.1.3 产品的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内包装材料采用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或其他适宜的包装材料,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应符合GB4806.7或GB 9683的要求,其他包装材料应洁净、卫生,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相应要求。包装应该整洁,无明显破损,不漏气。标签端正,图案清晰。6.3 运输6.3.1 运输工具必须洁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6.3.2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挤压、抛物,防止日晒雨淋。6.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防止冻结。6.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的条件下,未经启封,自生产之日起,本产品的保质期按标签标注执行。7 召回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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