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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LS 0002 S-2019 速食藻类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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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LS 0002 S-2019 速食藻类制品 2019 速食 藻类 制品
Q/FHLS 福 州 海 林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HLS 0002S2019 代替 Q/FHLS 0002S2018 速食藻类制品 2019-01-16 发布 2019-02-25 实施 福州海林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HLS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安全指标参照 GB 2761、GB 2762、GB 19643、GB 29921、SB/T 10415 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要求。本标准是对 2018 年 3 月 3 日发布的 Q/LHLS 0002S2018速食藻类制品的修订,备案号:0591350141S-2018。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范围修订了工艺,调味料包明确为外购。感官要求、术语定义、理化指标、试验方法、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修订,删除调味料包相应内容。本标准由福州海林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海林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光强、林智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S 0002S2019 1 速食藻类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食藻类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紫菜、干海带或干裙带菜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干葱、干胡萝卜,经混合、烘干或不烘干、包装而成的紫菜包、海带包或裙带菜包,配以调味料包(外购),需经冲泡后食用的速食藻类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紫菜包 以干紫菜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干葱、干胡萝卜,经混合、烘干或不烘干、包装而成的紫菜包。3.2 海带包 以干海带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干葱、干胡萝卜,经混合、烘干或不烘干、包装而成的海带包。3.3 裙带菜包 以干裙带菜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干葱,干胡萝卜经混合、烘干或不烘干、包装而成的裙带菜包。4 产品分类 产品按主要原料不同分为速食紫菜、速食海带和速食裙带菜。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5.2 感官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S 0002S2019 2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呈不规则片状,条状、干燥,无霉变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气味与滋味,无霉味,无异味 杂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的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海带包 紫菜包 裙带菜包 水分/(g/100g)18 14 18 泥沙杂质/(g/100g)2-5.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1.0(干重计)GB 5009.12 5.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5.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5.7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9643 和 GB 29921 规定。5.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的规定。5.9 食品添加剂 5.9.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9.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10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S 0002S2019 3 应符合 GB 20941 和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将紫菜包、海带包、裙带菜包试样分别摊于不同的白搪瓷盘内,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分别观察二者的色泽、形态、杂质,嗅其香味,并取少许放于舌尖,品尝其滋味。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检测。6.2.2 泥沙杂质 按 SC/T 3202 中 5.3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检测。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批量样品以“包”为单位。7.2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法,每批产品在 500 箱以下(含 500 箱)时,抽取 3 箱,每批产品在 500 箱以上时,每增加 100 箱(含不足 100 箱),增加抽取 1 箱。每箱均抽取 4 大包样品。其中 6 大包用于测感官、净含量(6 包全测)及理化指标,2 大包用于测重金属指标,2 大包用于测微生物检验,其余留样备用。7.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上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海带包为感官要求、泥沙杂质、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紫菜包和裙带菜包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生产条件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S 0002S2019 4 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8.1.2 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并标明“防潮”、“防雨”字样,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用塑料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包装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材料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货物应离地、离墙。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贮。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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