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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CYT 0002 S-2021 配制赤砂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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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CYT 0002 S-2021 配制赤砂糖 2021 配制 砂糖
Q/FCYT西 安 福 昌 源 糖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CYT 0002S2021配制赤砂糖2021-09-29 发布2021-10-29 实施西 安 福 昌 源 糖 业 有 限 公 司发 布Q/6 1 0 0 0 0-1 3 1 2 1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1 0 2 8Q/FCYT 0002S2021I前言本文件依据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西安福昌源糖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西安福昌源糖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起草人:侯振荣。本文件批准人:侯振荣。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FCYT 0002S20211配制赤砂糖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配制赤砂糖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赤砂糖、食用葡萄糖为主要原料,经掺混、搅拌、包装制成的的配制赤砂糖。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46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5884赤砂糖QB/T 2343.2赤砂糖试验方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Q/FCYT 0002S202123.1.1赤砂糖:应符合 GB/T 35884的规定。3.1.2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项目要求色泽深黄、棕黄、褐黄、赤黄或黑黄滋味、气味香甜纯正无异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特有的形状,干燥松散,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项目指标总糖分(蔗糖分+还原糖分)/(g/100g)70干燥失重/(g/100g)10.0不溶于水杂质/(mg/kg)130铅(以Pb 计)/(mg/kg)0.5总 砷(以As 计)(/mg/kg)0.4二氧化硫(以 SO2计)/(mg/kg)1003.4生物指标螨:不得检出。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3.7.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形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总糖分:按QB/T 2343.2规定的方法检验。4.2.2干燥失重:按QB/T 2343.2或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4.2.3不溶与水杂质:按QB/T 2343.2规定的方法检验。4.2.4铅:按GB 5009.12执行。Q/FCYT 0002S202134.2.5总砷:按GB 5009.11执行。4.2.6二氧化硫: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检验。4.3生物指标螨:按GB 13104 中附录 A 规定方法执行。4.4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批。5.2抽样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袋样品进行检验,抽样基数,同一批次不少于200kg,抽样数量不少于8kg。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3出厂检验5.3.1产品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总糖分、干燥失重、不溶于水杂质。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3.23.5 的全部项目。5.4.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识6.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板箱或编织袋包装,应符合GB/T 6543或GB/T 8946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运输车辆和器具应保持清洁、卫生。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有异味物品混装运输。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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