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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S
0020
S-2019
榨菜调味液
2019
榨菜
调味
Q/FZS0020S-2019表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已/25g或/25L表示)检验方法n沙门氏菌500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00(C/mL)10000(CFU/mL)GB4789.10第二法”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3.7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1L。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每批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台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3、3.4、3.6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下又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