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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QJT
0002
S-2019
SOD富硒枸杞
2019
SOD
枸杞
-1-备案号:QB64/0090S-2019Q/GQJT 宁 夏 枸 杞 企 业(集 团)公 司 企 业 标 准 枸 杞 企 业(集 团)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QJT 0002S2019 SOD 富硒枸杞 2019 04-08 发布 2019 04-08 实施 宁夏 枸杞企业(集团)公司 发 布 Q/GQJT 0002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本标准主要参照 GB/T 18672-2014枸杞及 DB 64T1121宁夏富硒农产品标准(水稻 玉米 小麦及枸杞干果)制定的。本标准是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枸杞企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枸杞企业(集团)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平 叶贵仙。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GQJT 0002S2019 2 SOD 富硒枸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富硒枸杞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成熟的富硒枸杞为原料,经清理、干燥、拣选、包装制成的富硒枸杞。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T 5009.171 保健食品中超物歧化酶(SOD)活性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DB 64T1121 宁夏富硒农产品标准(水稻 玉米 小麦及枸杞干果)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SOD 富硒枸杞 以 SOD 富硒枸杞为原料,经清理、干燥、拣选、包装制成的 SOD 富硒枸杞,其总硒含量指标在 0.1-2.7mg/kg 范围内,总硒中有机硒含量80,SOD 酶活性在 65U/g-136U/g.3.2 不完善粒 破碎粒、未成熟粒尚有使用价值的富硒枸杞为不完善粒。Q/GQJT 0002S2019 3 3.3 未成熟粒 颜色较淡,与正常 SOD 富硒枸杞明显不同的颗粒。3.4 破碎粒 失去部分达颗粒体积三分之一以上的颗粒。3.5 无使用价值颗粒 虫蛀粒、霉变粒为无使用价值的颗粒。3.6 虫蛀粒 被虫蛀的颗粒。3.7 霉变粒 发霉、变质的颗粒。3.8 杂质 一切非本品的物质。3.9 粒度 50 克 SOD 富硒枸杞所含的颗粒个数。3.10 百粒重 一百粒 SOD 富硒枸杞的克数。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形状 类纺锤型略扁稍皱缩 色泽 果皮鲜红、紫红色或枣红色 滋味、气味 具有枸杞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不完善粒,%3.0 无使用价值颗粒 不允许有 杂 质 不得检出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3.0 灰分/%6.0 蛋白质/%10.0 脂肪/%5.0 Q/GQJT 0002S2019 4 总糖(以葡萄糖计)/%24.8 枸杞多糖/(%)3.0 百粒重/(g/100 粒)8.6 粒度/(粒/50g)580 硒 总硒(ug/100 克)10 有机硒%80 超氧化物歧化酶(SOD)/(U/g)65 4.3 食品安全指标 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食品安全指标 项 目 指 标 二氧化硫(mg/kg)50 铅(以 Pb 计)/(mg/kg)1.0 总砷(以 As 计)/(mg/kg)0.5 敌敌畏/(mg/kg)0.2 乐果/(mg/kg)1.0 马拉硫磷/(mg/kg)不得检出 对硫磷/(mg/kg)不得检出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 SN/T 0878 感官检验。7.2 粒度、百粒重用感量 0.01g 天平称量。7.3 水分按照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中减压干燥法测定。7.4 二氧化硫按 GB5009.34 规定方法测定。7.5 总硒按 GB 5009.93 规定的方法检验。7.6 有机硒含量测定按 DBS42/002 规定方法测定。Q/GQJT 0002S2019 5 7.7 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性的测定按 GB/T 5009.171-2003 第一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7.8 枸杞多糖按 GB/T 18672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7.9 总糖按 GB/T 18672 附录 B 规定的方法测定。7.10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7.11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7.12 脂肪按 GB/T 5009.6 规定的方法测定。7.1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7.1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7.15 马拉硫磷、对硫磷、敌敌畏、乐果按 GB/T 5009.20 规定的方法检验。7.16 致病菌按 GB 4789.4、GB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相同的加工方法加工的同一批次、同一产地、相同的栽培条件、同期采收产品为同一抽样批次。8.2 抽样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样品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3 检验分类 8.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粒度、二氧化硫。8.3.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4 判定规则 检验如有不合格的项目,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9.2.2 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Q/GQJT 0002S2019 6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9.4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