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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ZSC
0002
S-2021
电解质饮料
2021
电解质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DZSC Q/DZSC 0002S-2021 电解质饮料 2021-07-30 发布 2021-10-01 实施 大 冢 慎 昌(广 东)饮 料 有 限 公 司大 冢 慎 昌(广 东)饮 料 有 限 公 司 发 布发 布 备案号:4407031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22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DZSC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大冢慎昌(广东)饮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桂宇、黎茵玲、邓银燕。本标准于2021年07月30日首次发布。本标准适用于日本大冢制药株式会社下属的以下两家公司:1.大冢慎昌(广东)饮料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今古洲福惠路6号)。2.天津大冢饮料有限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65号)。Q/DZSC 0002S-2021 1 电解质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解质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果葡糖浆、西柚味固体饮料成分包括:白砂糖、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氯化钾、葡萄糖酸-内酯、柠檬酸、乳酸钙、甜菊糖苷、碳酸镁、维生素C)、食品用香精、食用盐、白砂糖、西柚浓缩果汁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DL-苹果酸),经调配、过滤、混合、热杀菌、自动灌装等工艺制成的电解质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标准 Q/DZSC 0002S-2021 2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0882 果葡糖浆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和GB 13104的规定;3.1.4 西柚味固体饮料应符合GB 7101的规定;3.1.5 西柚浓缩果汁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3.1.6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3.1.7 DL-苹果酸应符合GB 25544的规定;3.1.8 以上原辅料应同时符合GB 2761、GB 2762及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半透明、浅乳白色液体 滋味和气味 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状态均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84.0 pH 3.54.0 总糖,g/100mL 5.0 钠,mg/L 450650 钾,mg/L 150300 铅(以Pb计),mg/L 0.2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 20 Q/DZSC 0002S-2021 3 酵母,CFU/mL 20 沙门氏菌,/25mL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1 100 1000 注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 和 GB 12695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指标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pH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2.3 总糖 按GB 5009.7和GB 5009.8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钠和钾 按GB 5009.91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Q/DZSC 0002S-2021 4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同一清场周期所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不少于12瓶,其中10瓶用于净含量、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检验,2瓶留样备查。6.4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本公司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pH、钠、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的试制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及设备有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判定为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签、标志 包装材料上的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运输包装上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封口应严密、无破损。运输包装使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内包装PET塑料瓶和瓶盖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有遮盖物,避免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库房中。码放时应离地、离墙,注意防热、防潮、防晒、防虫蛀鼠咬,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贮。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350mL PET 瓶装饮料、500mL PET 瓶装饮料、900mL PET 瓶装饮料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