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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SJ
0003
S-2021
草本固体饮料
2021
草本
固体
饮料
Q/FJSJ福 建 尚 锦 药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JSJ 0003S2021草本固体饮料2021-01-18 发布2021-02-18 实施福建尚锦药品有限公司发 布Q/FJSJ 0003S2021I前言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的编写结构按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本标准水分指标依据产品的实际特性制定,真菌毒素限量依据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污染物限量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由福建尚锦药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尚锦药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思金。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为2021年01月18日。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J 0003S20211草本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草本固体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实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人参(人工种植),松花粉,布渣叶,夏枯草中的多种产品为原料,经提取、浓缩、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草本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YBB00122002-2015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J 0003S202123要求3.1 原辅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该产品特有色泽,色泽均匀一致滋味及气味均匀粉末或颗粒状,无结块组织形态呈该产品固有的滋气味,不得有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3.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3.5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7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致病菌指标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8 净含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J 0003S20213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9 食品添加剂3.9.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9.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眼观、鼻嗅、尝味的方法对产品的感官指标进行检验。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法,每批产品在100件以下(含100件)时,抽取3件,每批产品在100件以上时,每增加100件(含不足100件),增加抽取1件。样品分三份,1/3用于感官和理化检验,1/3用于微生物检验,1/3用于留样复核检验。6.3 出厂检验6.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6.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J 0003S20214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志、标签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为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或塑料包装瓶,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或 YBB00122002-2015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防雨,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它损害,装卸时应防止机械损伤。7.4 贮存产品储存应在清洁卫生、干燥、通风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同库混存。7.5 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时,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