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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RS
0001
S-2020
水产调味品
2020
水产
调味品
Q/FJRS 福 建 融 盛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RS 0001S2020 水产调味品 2020-01-10 发布 2020-02-11 实施 福建融盛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RS 0001S2020 I 前 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主要指标参考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于2019年09月27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0593350237s-(2019)企业标准水产调味品Q/FJRS 0004S-2019。本标准与Q/FJRS 0004S-2019 比较,主要内容修订如下:修改了理化指标;本标准于2020年01月10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融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融盛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建荣。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S 0001S2020 1 水产调味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调味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鱼、虾、蟹和贝类为原料,添加食用盐、味精,经原料处理、调配、灭菌、过滤、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水产调味品,如鱼露、虾酱、虾油和蚝油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鱼类、虾类、蟹类、贝类 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S 0001S2020 2 3.1.2 食用盐 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 味精 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2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本产品固有的颜色,色泽均匀 滋味及气味 具有与品名相符的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状 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霉斑,允许有少许悬浮物、沉淀物,无外来异物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以 Cl-计),%6 3.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其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 1.0 3.6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7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3.8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S 0001S2020 3 3.9 净含量 预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 JJF 1070 的规定。3.10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试样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的规定执行。4.2.2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4.2.3 污染物限量 按 GB 2762 的规定执行。4.2.4 微生物限量 按 GB 10133 的规定执行。4.2.5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按批号抽样。5.2 抽样方法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同一批次样品,抽样基数总重不低于 50kg,抽取样品不少于 10 个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 2kg。样品分成两份,1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氯化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S 0001S2020 4 执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b)原辅料材料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除微生物指标以外,其他指标检验结果中若有 2 项或 2 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若有 1 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 1 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5.4.3 微生物检验结果有 1 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签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产品内包装用聚酯瓶(PET 瓶)装或食品用玻璃瓶装,聚酯瓶(PET 瓶)的卫生标准应符合 GB 4806.7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露。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储存库应清洁、卫生、无异味,防止受潮、日晒、虫害和有毒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6.4.2 不同品种、规格、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堆垛,并用木板垫起,与地面距离不少于 10cm,与墙壁距离不少于 30cm,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6.5 保质期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S 0001S2020 5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未经启封,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