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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PZ 0020 S-2019 有机五谷杂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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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PZ 0020 S-2019 有机五谷杂粮 2019 有机 五谷杂粮
Q/FJPZ 方家铺子(莆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JPZ 0020S2019 代替 Q/FJPZ 0020S2017 有机五谷杂粮 2019-10-18 发布 2019-11-18 实施 方家铺子(莆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PZ 0020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和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进行制定。其中,铅限量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农药残留指标基于有机产品的特性规定为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和按GB 2763规定可限量使用的农药均不得检出(系指小于指定检验方法的检出限)。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FJPZ 0020S2017。本标准与Q/FJPZ 0020S201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受委托生产加工企业信息;调整了适用范围;增加了产品分类;修改了杂质指标;重新规定了农药残留限量;修改了保质期规定。本标准由方家铺子(莆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方家铺子(莆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敏、黄冬梅。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FJPZ 0020S2014、Q/FJPZ 0020S2017。本标准适用于方家铺子(莆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及以下受委托加工单位:1、名称:朝阳市顺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张家营子镇本街(十字街北 800 米)2、名称:建平县弘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义成功乡本街(粮库院内)3、名称:朝阳泰然科技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建平县朱碌科镇杂粮工业园区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PZ 0020S2019 1 有机五谷杂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五谷杂粮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单一谷物类或豆类或籽类(油料)品种为原料,经清理、加工(脱壳或不脱壳、碾磨或不碾磨、干燥或不干燥等)、包装工序制成并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非即食有机五谷杂粮系列产品;也适用于以大包装有机五谷杂粮为原料,经分装制成并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小包装非即食有机五谷杂粮系列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6 高粱 单宁含量的测定 GB/T 19630.3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3.1 有机谷物类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PZ 0020S2019 2 以单一谷物类为原料制成的有机产品,按品种不同分为:有机小米、有机黑米、有机红米、有机糙米、有机薏仁米、有机高梁米、有机大黄米、有机荞麦米、有机大麦米(麦仁)、有机燕麦米、有机燕麦片、有机玉米糁。3.2 有机豆类 以单一豆类为原料制成的有机产品,按品种不同分为:有机黄豆、有机黑豆、有机绿豆、有机红豆、有机赤小豆、有机芸豆(菜豆)、有机眉豆、有机荷包豆、有机花豆、有机豇豆、有机精米豆(竹豆、揽豆)、有机扁豆。3.3 有机籽类(油料)以单一籽类(油料)为原料制成的有机产品,包括:有机花生仁、有机芝麻。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正常的色泽、气味,无异味 GB/T 5492 霉变粒,%有机谷物类 有机豆类 有机花生仁、有机芝麻 2.0 1.0 0.5 有机花生、有机芝麻按 GB 19300 附录 A 检验;其他按 GB/T 5494 中不完善粒检验的规定,挑拣出霉变粒,进行称量、计算含量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16.0 GB 5009.3 杂质a,g/100 g 2.0 GB/T 5494 单宁(以干基计),%有机高粱米 0.3 GB/T 15686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 有机花生仁、有机芝麻 0.40 GB 5009.227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有机花生仁、有机芝麻 3 GB 5009.229 a 仅限于除有机黑米外的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PZ 0020S2019 3 4.4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4.5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2 GB 5009.12 4.6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7 农药残留限量 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和按GB 2763规定可限量使用的农药,均不得检出(系指小于指定检验方法的检出限)。4.8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加工工艺、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5.2 抽样 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6包(总净含量不少于2 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和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及食品标签。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PZ 0020S2019 4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不符合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GB/T 19630.3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的规定。6.1.2 产品外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袋或聚酯(PET)食品罐,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防潮。6.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箱体必须牢固,胶封应结实。6.3 运输 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被雨淋和被污染,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或含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按标签标示的规定。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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