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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XSR
0001
S-2021
鱼松
2021
Q/FXSR 福 州 星 顺 瑞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XSR 0001S2021 鱼松 2021-03-01 发布 2021-03-15 实施 福州星顺瑞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XSR 0001S2021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水分、氯化物指标根据产品特性及配料决定,卫生指标参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指南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编写,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州星顺瑞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単位:福州星顺瑞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榕涛I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XSR 0001S2021 鱼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松的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鱼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酿造酱油、食用盐、鸡粉调味料为辅料,加入或不加入海苔、芝麻、香辛料、食用香精,经原料处理、清洗、蒸煮、脱水(或沥干)、搓松、调味、炒松、冷却、包装而制成的鱼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金黄色至黄褐色,色泽均匀 组织形态 呈絮状,纤维柔软蓬松,允许有少量结头 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咸甜适中,滋味鲜美,无异味、无酸败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水分/(g/100g)20 氯化物(以 Cl-)/(%)7 3.4 污染物限量 1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XSR 0001S202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1.0 3.5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7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3.8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3.9 食品添加剂 3.9.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9.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10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检测。4.2.2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的规定检测。4.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2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XSR 0001S2021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法,每批产品抽样数不小于10包(总量不小于5kg),样品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3 出厂检验 5.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氯化物。5.3.2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2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的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GB 4806.8、GB 4806.9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露。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6.3 运输 3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XSR 0001S2021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污染的物品混装,不得日晒雨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污染、防蝇、防鼠设施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库混存。6.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_ 4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