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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XGS 0005 S-2020 白灵菇罐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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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XGS 0005 S-2020 白灵菇罐头 2020 白灵菇 罐头
清福 建 星 光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XGSQ/FXGS 0005S-2020白灵菇罐头2020-3-10 发布2020-03-22 实施福建星光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FXGS0005S-2020I前言本标准格式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编写。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总砷、镉、总汞、锡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锡的限量严于 GB 2762,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微生物指标执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本标准由福建星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授权以下公司使用:1.福建星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华安县工业集中区九龙工业园2.南靖县星光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马山本标准由福建星光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勇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XGS0005S-20201白灵菇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白灵菇罐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灵菇为原料,以饮用水和食用盐为辅料,添加柠檬酸和维生素C,经预处理、预煮、装罐、加汤、封口、杀菌、冷却、成品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白灵菇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其制品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材料要求3.1.1白灵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XGS0005S-202023.1.3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4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5维生素 C: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白灵菇熟制后的正常色泽组织形态组织较脆嫩,无明显粗老纤维感滋味与气味具有白灵菇固有的鲜美可口滋味及特有风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容器应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胀罐、无胀听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含量,%38氯化物(以 NaCl 计),6.0总砷(以 As 计)/(mg/kg)0.5镉(以 Cd 计)/(mg/kg)0.5总汞(以 Hg 计)/(mg/kg)0.1铅(以 Pb 计)/(mg/kg)1.0锡a(以 Sn 计)/(mg/kg)250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3.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3.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柠檬酸和维生素 C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0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正常条件下,观察形态、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XGS0005S-202034.2理化指标4.2.1 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氯化物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铅按 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锡按 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总砷按 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2.6 镉按 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总汞按 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按 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生产线、包装完好的的产品为一批次。5.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5.3抽样按 QB/T 1006 规定的方法执行。5.4产品检验5.4.1产品检验分类: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物、微生物指标(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5.4.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进行 1-2 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XGS0005S-20204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质量监机构需安检验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断该批产品不合格。5.5.3检验结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备查留样中加倍复验。复验結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6.1.1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反)的规定。6.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贮存及运输6.2.1内包装采用金属容器、玻璃瓶包装,金属容器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的要求。6.2.2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 QB/T 4631 的规定。7保质期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时,产品保质期见标签标示。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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