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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R 0003 S-2020 食用菌浓缩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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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R 0003 S-2020 食用菌浓缩液 2020 食用菌 浓缩
Q/FJKR 福 建 科 人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KR 0003S2020 代替 Q/FJKR 0003S2017 食用菌浓缩液 2020-01-05 发布 2020-03-01 实施 福建科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FJKR 0003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替代 Q/FJKR 0003S2017食用菌浓缩液。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修改 GB/T 14251标准的名称。本标准由福建科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其委托生产单位:福建海山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龙海市程溪镇改革路166号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贵宾。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3年05月02日;第二次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6日;第三次发布日期:2017年4月5日。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R 0003S2020 1 食用菌浓缩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浓缩液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等要求。本标准规适用于以食用菌为原料,经清洗、蒸煮、过滤、浓缩、包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食用菌浓缩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生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647 软包装用铝及铝合金箔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按食用菌品种的不同分为:双孢蘑菇浓缩液、香菇浓缩液、杏鲍菇浓缩液、牛肝菌浓缩液、灰树花浓缩液、滑子菇浓缩液、毛柄金钱菌浓缩液、松茸浓缩液、平菇浓缩液、绣球菌浓缩液、银耳浓缩液。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R 0003S2020 2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材料 4.1.1 食用菌 应无腐烂、无污染,不得使用非食用菌,并符合GB 7096的要求。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外观 液态或略粘稠,具有相应品种浓缩后的正常色泽,允许有结晶或沉淀。滋味与气味 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折光率(20 时)1.3330 锡(以 Sn 计)a/(mg/kg)200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铅(以 Pb 计)/(mg/kg)1.0 总汞(以 Hg 计)/(mg/kg)0.1 镉(以 Cd 计)/(mg/kg)0.5 农药残留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要求 a仅适用于金属罐装。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以/25g 表示)n c m M 沙氏门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R 0003S2020 3 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取样方法 理化指标检验时,当样品出现晶体时,将样品加热或加一定质量水稀释溶解后再取样。6.2 感官指标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透明玻璃杯中,在正常条件下,观察其外观和杂质,闻其气味,尝其滋味。6.3 折光率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4 锡 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测定。6.5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6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7 总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8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9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6.10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 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11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R 0003S2020 4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天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按 3%随机抽样,不得少于 8 个包装产品,总量不得少于 500 g。7.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折光率、净含量。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项目检验。正常情况为每半年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生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1)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2)当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3)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4)国家食品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可双倍取样复检;如仍有不合格项,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8.2 包装 产品采用铝箔袋、复合食品包装袋或马口铁罐包装,铝箔袋应符合 GB/T 22647 的规定,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马口铁罐应符合 GB/T 14251 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8.4 贮存 贮存于清洁、卫生、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9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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