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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HJ 0001 S-2021 百合菊花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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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HJ 0001 S-2021 百合菊花饮品 2021 百合 菊花 饮品
Q/FJHJ福建华佳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JHJ 0001S-2021百合菊花饮品2021-06-03 发布2021-06-15 实施福建华佳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FJHJ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理化指标、微生物指示根据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定;致病菌限量指示按照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制定;感官指标、水分指示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定制。标准中试验方法主要引用了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指标0.2mg/L,严于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规定的铅0.3mg/L 的限制要求本标准由福建华佳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华佳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琛。本标准于 2021 年 06 月 03 日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J 0001S20211百合菊花饮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百合菊花饮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百合、菊花、薄荷、枸杞子、杏仁、茯苓、藿香、桔红、蒲公英、牛蒡根、甘草、枇杷叶、金银花、胖大海、大枣、雪梨、酸枣仁、柠檬为原料,经水煮提取、过滤、灌装、包装制成的百合菊花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650鲜梨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T 19618甘草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70柠檬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2736干薄荷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卫健委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 9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20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 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J 0001S2021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 百合、菊花、杏仁、藿香、桔红、蒲公英、金银花、胖大海、大枣、酸枣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同时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茯苓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3 薄荷应符合 GB/T 32736 的规定。3.1.4 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5 牛蒡根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食品函201383 号)、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6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3.1.7 枇杷叶应符合卫健委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 9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20 号)的规定。3.1.8 雪梨应符合 GB/T 10650 的规定。3.1.9 柠檬应符合 GB/T 29370 的规定。3.1.10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项目要求试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色泽,色泽均匀取本品40g,将内容物倒入白瓷盘中,在室内自然光下观察其性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然后以温开水冲泡,品尝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均匀液体,无明显分层;久置允许有少量可摇匀的沉淀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3.3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项目指标试验方法PH4.07.0GB 5009.237铅(以Pb计),mg/L0.2GB 5009.12可溶性固形物(20 折光计法),%5.0GB/T 121433.4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试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10GB 4789.3沙门氏菌,/25mL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J 0001S20213霉菌,CFU/mL2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净含量允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和GB 12695的规定。4检验规则4.1出厂检验4.1.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4.1.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允差。4.2型式检验4.2.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料的来源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除3.1外的全部项目。4.3组批与抽样4.3.1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规格、同班次的产品为一批。4.3.2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000g,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量另计)。4.3.3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2000g,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量另计)。4.4判定规则在检验中如果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应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应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产品运输包装符合GB/T 191规定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及GB 28050的规定,并标注本品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5.2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销售包装为纸盒,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5.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雪、高温,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贮存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HJ 0001S20214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保质期在上述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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