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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J 0010 S-2019 风味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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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J 0010 S-2019 风味肠 2019 风味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JQ/GJ 0010S-2019代替Q/GJ 0010S-2018风味肠2019-04-30 发布2019-05-30 实施江门市江海区国记腊味加工场发布备案号:4407021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06日Q/GJ 0010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修订后,与 Q/GJ 0010S-2018 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改了范围。修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江门市江海区国记腊味加工场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门市江海区国记腊味加工场。本标准起草人:吴合。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GJ 0010S-2018、Q/GJ 0010S-2016。Q/GJ 0010S-20191风味肠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猪风味肠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猪)、禽(鸡肉、鸭肉、鹅肉)为主要原料,经切粒、绞碎,选择性加入辅料大豆组织蛋白、大米、米糊、猪血、淀粉(小麦淀粉、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白砂糖、调和糖浆、食用盐、味精、酒、香辛料、红曲红、辣椒红、高粱红、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红花黄、甜菜红、食用香精和亚硝酸钠,经腌制拌匀后,灌入肠衣,经晾晒或烘烤而成的风味肠。本产品食用前需熟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GB 1886.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GB 188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886.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花黄GB 1886.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GB 1886.1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GB 1886.1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T 317白砂糖GB/T 1354大米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Q/GJ 0010S-20192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740天然肠衣GB/T 8883食用小麦淀粉GB/T 8884马铃薯淀粉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肠衣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SB/T 10453膨化豆制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鲜(冻)畜(猪)、禽(鸡肉、鸭肉、鹅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3.1.2大豆组织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或 SB/T 10453 的要求。3.1.3大米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2715 的要求。3.1.4米糊、猪血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5淀粉(小麦淀粉、马铃薯淀粉、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3 或 GB/T 8884 或 GB/T 8885 的要求。3.1.6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要求。3.1.7调和糖浆应符合 GB 15203 的要求。3.1.8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和 GB/T 5461 的要求。3.1.9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3.1.10酒应符合 GB 2757 或 GB 2758 的要求。3.1.11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12肠衣应符合 GB/T 7740 或 GB 14967 的要求。3.1.13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要求。3.1.14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要求。3.1.15高粱红应符合 GB 1886.32 的要求。3.1.16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要求。3.1.17红花黄应符合 GB 1886.61 的要求。3.1.18甜菜红应符合 GB 1886.111 的要求。3.1.19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Q/GJ 0010S-201933.1.20亚硝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要求。3.1.21以上原辅料应符合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气味熟制后,咸甜适中,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性状肠衣干燥且紧贴肉馅,肠体干爽,呈完整的圆柱状,表面有自然皱纹,切面组织紧密,无粘液及霉点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20.0淀粉/(酸水解法)(%)15.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5铅(以 Pb 计)/(mg/kg)0.4镉(以 Cd 计)/(mg/kg)0.1总砷(以 As 计)/(mg/kg)0.5铬(以 Cr 计)/(mg/kg)1.0N-二甲基亚硝胺/(g/kg)3.0亚硝酸盐残留量(以 NaNO2)计/(mg/kg)303.4食品添加剂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要求。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在自然光线充足的条件下,将样品切开并置于清洁、干燥的容器内,观察色泽、性状、杂质;将样品在沸水中蒸 1015 分钟,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淀粉按GB 5009.9中的酸水解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2.3过氧化值Q/GJ 0010S-20194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6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7铬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8N-二甲基亚硝胺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2.9亚硝酸盐残留量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5.5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要求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2kg(不少于4个包装),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4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过氧化值。6.5型式检验6.5.1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若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还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6.6.3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办理。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签、标志7.1.1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Q/GJ 0010S-201957.2包装7.2.1包装材料应洁净,无毒,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2.2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7.3运输、贮存7.3.1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7.3.2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 10cm,离地 1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7.4保质期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包装、运输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在常温下保质期为3个月,0以下保质期为12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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