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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HMF
0002
S-2019
石磨杂粮粉
2019
石磨
杂粮
备案号:QB64/0058S-2019 Q/GHMF 西吉县国辉面粉加工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HMF 0002S-2019 石磨杂粮粉 2019-04-01 发布 2019-04-01 实施 西吉县国辉面粉加工销售有限公司 发 布 Q/GHMF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食品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西吉县国辉面粉加工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西吉县国辉面粉加工销售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淘。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GHMF 0002S2019 1 石磨杂粮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磨杂粮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杂粮米、杂粮豆为原料,经过去石去杂、磁选、脱壳、碾磨、筛选、混合或不混合、包装制成单一或复合型的各种石磨杂粮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单一型杂粮粉是指以各种杂粮米、杂粮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荞麦粉、油麦粉、豌豆面、绿豆面、黑豆面、扁豆面、豇豆面、江米面、黄米面、小米面、玉米粉、糜子粉、高粱面、黑米面、大麦粉等。3.2 复合型杂粮粉是指由2种以上单一型杂粮粉经混合制成。Q/GHMF 0002S2019 2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各种杂粮米、杂粮豆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2 质量指标 质量指标见表1。表 1 质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灰分,%3.5 粗细度 全部通过CQ18号筛 含砂量,%0.02 磁性金属物,g/kg 0.003 水分,%14.5 色泽、气味、口味 具有杂粮粉固有的气味、口味,无异味,色泽正常 4.3 卫生指标 4.3.1 真菌毒素限量 按照GB 2761规定执行。4.3.2 污染物限量 按照GB 2762规定执行。4.3.3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照GB 2763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3122的相关规定。7 试验方法 7.1 灰分按 GB 5009.4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Q/GHMF 0002S2019 3 7.2 粗细度按 GB/T 5507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3 含砂量测定按照 GB/T 5508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4 磁性金属物测定按照 GB/T 5509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5 水分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6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按 GB/T 5492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7 卫生指标按 GB 2761、GB 2762、GB 2763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2k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我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色泽、气味、口味、水分、灰分、粗细度。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规定。9.2 包装 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必须保证运输安全。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存放。严防霉变、虫蚀、污染。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