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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YSP 0004 S-2021 香脆肉脯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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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YSP 0004 S-2021 香脆肉脯系列 2021 香脆 肉脯 系列
靖 江 帝 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DYSP 0004S-2021 香脆肉脯系列 2021-06-17 发布 2021-07-22 实施 靖江帝阳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DYSP 代替 Q/DYSP 0004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6 46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7-0 9Q/DYSP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DYSP 0004S2021香脆肉脯系列(备案号:320771S-2021),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对标准范围进行了修订。对标准的分类进行了修订。本标准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0.3mg/kg)严于 GB 2762 中肉制品铅(以 Pb 计)限量(0.5mg/kg)的规定。本标准由靖江帝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海彬、陈玉秀、刘凯。本标准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03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21 年 06 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DYSP 0004S2021 1 香脆肉脯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脆肉脯系列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第3章分类表中配料为原辅料,经切片、调味、腌制、摊筛、烘干、挑拣、烘烤、冷却、包装等主要加工工艺制成的开袋即食的香脆肉脯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1886.3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1886.3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J S Q BQ/DYSP 0004S2021 2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愣纸箱和双瓦愣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37 食用猪油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3183 辣椒粉 GB 25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钠(溶液)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29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3 分类 产品按原料不同分为:香脆猪肉脯(原味)、香脆猪肉脯(芝麻味)、香脆猪肉脯(香辣味)、香脆肉脯(原味)、香脆肉脯(芝麻味)、香脆肉脯(香辣味)。产品分类及配料见表1。表1 产品分类及配料 产品分类 配 料 香脆猪肉脯(原味)以猪肉为原料,以白砂糖、全蛋液、鱼露、味精、香辛料、乳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红曲红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用猪油、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钠、甘油、食品用香料 香脆猪肉脯(芝麻味)以猪肉为原料,以白砂糖、全蛋液、鱼露、芝麻、味精、香辛料、乳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红曲红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用猪油、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钠、甘油、食品用香料 香脆猪肉脯(香辣味)以猪肉为原料,以白砂糖、全蛋液、鱼露、辣椒粉、味精、香辛料、乳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红曲红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用猪油、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钠、甘油、食品用香料 香脆肉脯(原味)以猪肉、鸡肉为原料,以白砂糖、全蛋液、鱼露、味精、香辛料、乳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红曲红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用猪油、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钠、甘油、食品用香料 香脆肉脯(芝麻味)以猪肉、鸡肉为原料,以白砂糖、全蛋液、鱼露、芝麻、味精、香辛料、乳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红曲红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用猪油、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钠、甘油、食品用香料 香脆肉脯(香辣味)以猪肉、鸡肉为原料,以白砂糖、全蛋液、鱼露、辣椒粉、味精、香辛料、乳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红曲红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食用猪油、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钠、甘油、食品用香料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猪肉 J S Q BQ/DYSP 0004S2021 3 应是经去皮、骨、肥膘、筋腱、肌膜的纯瘦肉,且应来自非疫区,经检验检疫合格并符合 GB 2707、GB/T 9959.2 的规定。4.1.2 鸡肉 应是经去皮、骨、肥膘、筋腱、肌膜的鸡脯肉,且应来自非疫区,经检验检疫合格并符合 GB 2707的规定。4.1.3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4.1.4 全蛋液 应符合GB 2749中液蛋制品的相应规定。4.1.5 鱼露 应符合GB 10133的规定。4.1.6 芝麻 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4.1.7 辣椒粉 应符合GB/T 23183的规定。4.1.8 味精 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9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10 乳酸钠 应符合GB 25537的规定。4.1.11 D-异抗坏血酸钠 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4.1.12 红曲红 应符合GB 1886.181的规定。4.1.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或GB/T 5461的规定。4.1.14 食用猪油 应符合GB 10146或GB/T 8937的规定。4.1.15 三聚磷酸钠 应符合GB 1886.335的规定。4.1.16 六偏磷酸钠 应符合GB 1886.4的规定。4.1.17 焦磷酸钠 应符合GB 1886.339的规定。4.1.18 甘油 应符合GB 29950的规定。4.1.19 食品用香料 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4.1.20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J S Q BQ/DYSP 0004S2021 4 表2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形态 片型厚薄基本均匀,可见肌纹,允许有少量脂肪析出及微小空洞,无焦片、生片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形态、色泽、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色泽 呈棕红、深红、暗红色,色泽均匀,油润有光泽 滋味、气味 滋味鲜美,甜咸适中,香味纯正,具有该产品特有的风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8 GB 5009.3 脂肪,g/100g 16 GB 5009.6 蛋白质,g/100g 30 GB 5009.5 氯化物(以 Cl-计),%5 GB 5009.44 铅(以 Pb 计),mg/kg 0.3 GB 5009.12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4.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4.4.2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符合4.1的要求,经检验或确认合格后入库和投入使用。5.3 出厂检验 5.3.1 每批产品应由公司化验室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5 中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下,每 6 个月进行一次。5.4.2 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更换生产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J S Q BQ/DYSP 0004S2021 5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随机抽取6个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净含量指标除外)。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净含量指标除外)。5.6 判定规则 样本经检验,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则判定该批检验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内包装材质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或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有关规定,外包装材质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常温、干燥处,或阴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 保质期 在上述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0天。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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