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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QYD
0003
S-2021
银耳饮料
2021
银耳
饮料
Q/FQYD福 建泉 易 达 生 物 科 技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Q/FQYD 0003S2021银耳饮料2021-12-13 发布2022-01-16 实施福建泉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FQYD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制定,其中铅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真菌毒素指标依据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农药残留依据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微生物依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建泉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泉易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QYD 0003S20211银耳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银耳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银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梨浓缩汁、蜂蜜、白砂糖、果葡糖浆、食用盐、羧甲基纤维素钠、D-异抗坏血酸、D-异抗坏血酸钠、柠檬酸、柠檬酸钠、碳酸氢钠、黄原胶、甜菊糖苷、食用菌及其制品、食品用香精,经原料处理、调配、灌装杀菌或杀菌灌装、包装工序制成的银耳饮料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1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状态均匀液体,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以 20 折光计法),3.0锌、铜、铁总和a/(mg/L)20米酵菌酸/(mg/L)0.25a仅限于金属罐装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QYD 0003S202123.3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铅,mg/L0.053.4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3.4.1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4.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微生物限量3.5.1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3.5.2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其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7101、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7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12695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 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5.2理化检验5.2.1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锌、铜、铁总和:按 GB 5009.13、GB 5009.14、GB/T 5009.90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米酵菌酸: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QYD 0003S20213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6.4产品检验6.4.1出厂检验项目6.4.1.1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净含量、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pH 值、商业无菌。6.4.1.2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净含量、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蛋白质、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项目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QYD 0003S20214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以标签标示为准。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