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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MDL
0010S-2019
风味鸭舌
0010
2019
风味
鸭舌
Q/FMDL 福 建 麦 德 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MDL 0010S2019 风味鸭舌 2019-06-10 发布 2019-07-10 实施 福建麦德龙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MDL 0010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按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其中铅污染物限量严于国家标准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的依据。本标准由福建麦德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麦德龙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 力、兰彦斌、谢芷湘、张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MDL 0010S2019 1 风味鸭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鸭舌制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鸭舌为主要原料,添加培根或其它风味肉制品,以白砂糖、麦芽糖、食用盐、香辛料、味精、全脂奶粉、甜面酱、食品添加剂(红曲红、D-异抗坏血酸钠、亚硝酸钠、脱氢乙酸钠)、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为辅料,经解冻、清洗、配料、搅拌、腌制、卤制、烘烤、成型或不成型、冷却、包装、杀菌而制成的风味鸭舌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NM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MDL 0010S2019 2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3377 食品中脱氢乙酸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3492 培根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SB/T 10296 甜面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鸭舌: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 培根:应符合 GB/T 23492 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4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3.1.5 全脂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6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7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8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9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10 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3.1.11 亚硝酸钠:应符合 GB 1886.11 的规定。3.1.12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1.13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规定。3.1.14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3.1.1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6 甜面酱:应符合 SB/T 10296 的规定。3.1.17 其他食品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MDL 0010S2019 3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该品种固有的色泽 滋、气味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组织形态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70 氯化物(以 Cl-计)/()4 苯并()芘/(g/kg)5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铅(以 Pb 计)/(mg/kg)0.5 镉(以 Cd 计)/(mg/kg)0.1 总汞(以 Hg 计)/(mg/kg)0.05 铬(以 Cr 计)/(mg/kg)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亚硝酸盐残留量(以 NaNO2计)/(mg/kg)30 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g/kg)0.5 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 3.4 微生物限量 3.4.1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4789.1 执行 3.4.2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 表4 致病菌限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MDL 0010S2019 4 项 目 釆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5 0 0 1.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2.大肠埃希氏菌仅适用于牛肉制品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中鸭舌比例不少于60%。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的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亚硝酸钠使用量0.15g/kg,脱氢乙酸钠(以脱氢乙酸计)使用量0.5g/kg,红曲红、D-异抗坏血酸钠、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3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正常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检查有无外来杂质,将样品切开后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检查其有无异味。4.2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3 氯化物 按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4.4 苯并()芘 按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检验。4.5 总砷 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4.6 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MDL 0010S2019 5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4.7 镉 按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8 总汞 按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4.9 铬 按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4.10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4.11 亚硝酸盐残留量 按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检验。4.12 脱氢乙酸钠 按GB/T 23377 规定的方法检验。4.13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14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15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16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按GB 4789.30 规定的方法检验。4.17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4.18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按GB 4789.36规定的方法检验。4.19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生产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同一品种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MDL 0010S2019 6 每批产品抽样按总包装箱的3随机抽取,然后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3包,样品数12包(样品总净含量不少于2kg),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況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当生产工艺、配方有变更时;c)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次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有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其余项目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志 产品预包装上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