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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CX 0737 S-2022 水飞蓟籽油葛根姜黄凝胶糖果 2022 水飞蓟籽油 葛根 姜黄 凝胶 糖果
Q/GDCX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GDCX 0737S-2022 水飞蓟籽油葛根姜黄凝胶糖果 2022-03-01 发布 2022-03-01 实施 广 东 长 兴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备案号:4451005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3月1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DCX 0737S-2022 前前 言言 本标准的结构及格式是根据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 规则而制定。本标准由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长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敏鑫、卢君、曾维芬、郑晓跃、刘晓榕。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1日。Q/GDCX 0737S-2022 1 水飞蓟籽油葛根姜黄凝胶糖果水飞蓟籽油葛根姜黄凝胶糖果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飞蓟籽油葛根姜黄凝胶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飞蓟籽油、葛根粉、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姜黄、明胶、甘油、二氧化钛、焦糖色、山梨糖醇液、水为原料,经称量、化胶、压丸、干燥、选丸、分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水飞蓟籽油葛根姜黄凝胶糖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3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 GB/T 30637 食用葛根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GDCX 0737S-202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 第6号)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原料原料要求要求 3.1.1 水飞蓟籽油:应符合卫生部 2014 年第 6 号公告的规定。3.1.2 葛根粉:应符合 GB/T 30637 的规定。3.1.3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规定。3.1.4 姜黄:应符合 GB 1886.60 的规定。3.1.5 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规定。3.1.6 甘油:应符合 GB 29950 的规定。3.1.7 二氧化钛:应符合 GB 1886.341 的规定。3.1.8 焦糖色: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3.1.9 山梨糖醇液: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3.1.10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11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项项 目目 要要 求求 色泽 具有本品特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性状 糖体光亮,有弹性和咀嚼性;无馅心外漏,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项 目目 指指 标标 亚油酸(C18:2),mg/粒 80 油酸(C18:2),mg/粒 60 铅(以 Pb 计),mg/kg 0.4 3.4 微生物微生物限量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Q/GDCX 0737S-2022 3 表3 微生物微生物限量限量 项项 目目 采样方案采样方案a及限量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注:a为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和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试验方法法 5.1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按GB 17399规定的方法检测。5.2 亚油酸、油酸亚油酸、油酸 按GB 5009.168规定的方法检测。5.3 铅铅(以(以 Pb 计)计)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5.4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5.5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测。5.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6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6.1 原材料入库检验原材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需查验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原辅料应当依照原辅料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Q/GDCX 0737S-2022 4 6.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6.2.1 检验规定检验规定 产品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所有出厂产品都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6.2.2 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必检项目。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 组批与抽样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同一批号产品中在检验外部包装之后,按表 4 规定,挑出一定件数,进行抽样。表4 抽样表抽样表 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 应抽样个数应抽样个数 1 5 件 全 抽 6 50 件 5 件 51 100 件 10 件 101 500 件 15 件 501 1000 件 20 件 6.5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6.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1.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5.1.3 微生物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6.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5.2.2 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Q/GDCX 0737S-2022 5 6.5.2.3 微生物检验项目如有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添加了水飞蓟籽油的产品的标签还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14 年第 6 号的公告要求。7.2 标志标志 7.2.1 运输包装应至少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和地址、规格、数量等。7.2.2 运输包装上的贮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 包装包装 7.3.1 本产品采用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3.2 本产品的外包装箱子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7.4 运输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5 贮存贮存 产品的贮存条件应清洁、常温、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7.6 保质期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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