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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HSP 0003 S-2020 裹衣夹心枣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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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HSP 0003 S-2020 裹衣夹心枣系列 2020 衣夹 系列
海门市昌辉食品厂企业标准 Q/CHSP 0003S-2020 裹衣夹心枣系列 2020-11-25 发布 2020-12-29 实施 海门市昌辉食品厂发 布 Q/CHSP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7 49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8Q/CHSP 0003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3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水果制品”规定的铅(以 Pb 计)1.0mg/kg。本标准由海门市昌辉食品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烽、刘建文。本标准于 2020 年 11 月首次发布。J S Q BQ/CHSP 0003S-2020 1 裹衣夹心枣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裹衣夹心枣系列的分类及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无核枣为主要原料,经选料、夹入果干(草莓干、芒果干、黄桃干、杏脯干、山楂干)、坚果(扁桃仁、腰果仁、核桃仁、巴旦木仁)中的一种或几种,将奶酪、黄油、棉花糖加热融化后裹衣、滚上奶粉,再经包装而成的即食裹衣夹心枣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NM 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4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酪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51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的规定 J S Q BQ/CHSP 0003S-2020 2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B/T 10104 糖果 充气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及命名 3.1 分类 产品根据夹入的辅料不同,分为果干裹衣夹心枣、坚果裹衣夹心枣、混合裹衣夹心枣。3.2 命名 产品根据夹入的辅料不同进行命名,命名规则为:“辅料名称+裹衣夹心枣”。例如:芒果裹衣夹心枣、核桃仁山楂裹衣夹心枣。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干制无核枣:应使用符合 GB/T 5835 规定的干制红枣,经去核加工而成。4.1.2 果干(草莓干、芒果干、黄桃干、杏脯干、山楂干):应洁净、干燥、无污染、无虫害、无腐烂、无异味,并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的规定。4.1.3 坚果(扁桃仁、腰果仁、核桃仁、巴旦木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1.4 奶酪:应符合 GB 5420 的规定。4.1.5 黄油:应符合 GB 15196 的规定。4.1.6 棉花糖:应符合 SB/T 10104、GB 17399 的规定。4.1.7 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各品种应有的色泽 将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形态、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形态,无虫蛀,无霉变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J S Q BQ/CHSP 0003S-2020 3 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续)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漱口后,品尝滋味。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25 GB 5009.3 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3 GB 5009.229 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g)0.08 GB 5009.227 铅(以 Pb 计)/(mg/kg)0.3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GB 5009.22 展青霉素b/(g/kg)50 GB 5009.185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0.1 GB 5009.34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a 仅适用于含坚果的产品。b 仅适用于含山楂的产品。4.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b 25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 5 0 0/25g GB 4789.36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b 仅适用于含烘炒工艺加工的坚果的产品。4.5 净含量允差与试验方法 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J S Q BQ/CHSP 0003S-2020 4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设备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半年或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d)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4.2、4.3、4.4、4.5 规定的全部项目。5.4 组批和抽样 5.4.1 以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检。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少于 16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检。5.5 判定规则 5.5.1 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5.5.2 除微生物指标外,若有不合格项目,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5.5.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产品的运输包装标志如下: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重量、数量、规格及 GB/T 191 规定的有关的储运图示标志。J S Q BQ/CHSP 0003S-2020 5 6.2 包装 产品小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要求封口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箱内附有产品合格证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运输时应防潮、防晒,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干燥、阴凉、通风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 15cm 以上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7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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