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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BN 0003 S-2019 乳酸菌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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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BN 0003 S-2019 乳酸菌粉固体饮料 2019 乳酸菌 固体 饮料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DBNQ/GDBN 0003S-2019替代Q/GDBN 0003S-2019(备案号:44010231S-2019)乳酸菌粉固体饮料2019-03-15 发布2019-04-15 实施广东葆宁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42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7日Q/GDBN 0003S-2019前言本标准制定参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本标准代替 Q/GDBN 0003S-2019(备案号:44010231S-2019),与 Q/GDBN 0003S-2019(备案号:44010231S-2019)相比较,主要作如下修改:更正了原辅料“低聚木糖”的技术要求,并对规范性引用文件作相应变更。本标准由广东葆宁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葆宁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起草及修订。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广州市人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金山工业园自编号 7 号厂房 A 幢首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及修订人:夏春红、何勇。本标准于 2019 年 01 月 01 日首次发布,2019 年 02 月 15 日开始实施,2019 年 3 月 15 日提出修订,并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实施。Q/GDBN 0003S-20191乳酸菌粉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乳酸菌粉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嗜酸乳杆菌粉(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长双歧杆菌粉(Bifidobacteriumlongum)、副干酪乳杆菌粉(Lactobacillus paracasei)、鼠李糖乳杆菌粉(Lactobacillus rhamnosus)、发酵乳杆菌粉(Lactobacillus fermentium)、瑞士乳杆菌粉(Lactobacillus helveticus)、嗜热链球菌粉(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动物双歧杆菌粉(Bifidobacterium animalis)、两歧双歧杆菌粉(Bifidobacterium bifidum)、罗伊氏乳杆菌粉(Lactobacillus reuteri)其中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辅以白砂糖、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乳粉、山梨糖醇、抗性糊精、低聚果糖、低聚木糖、低聚半乳糖、水果粉、DHA藻油其中一种或多种,必要时可选择添加葡萄糖酸锌、葡萄糖酸钙、维生素A、维生素D2及柠檬酸、食品用香精,经配料、制粒或不制粒、混合、包装制成的乳酸菌粉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789.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7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AGB 147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D2(麦角钙化醇)Q/GDBN 0003S-20192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55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钙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3528低聚果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5545低聚木糖QB/T 4575食品加工用乳酸菌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LS/T 3243DHA藻油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年第20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 第3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2012年第16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3.1 乳酸菌乳酸菌3.1.1 QB/T 4575所定义的乳酸菌适用于本标准;3.1.2 本标准所规定的乳酸菌须同时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公告的要求。3.23.2 乳酸菌粉乳酸菌粉粉末状态的乳酸菌。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嗜酸乳杆菌粉(Lactobacillus acidophilus)、长双歧杆菌粉(Bifidobacterium longum)、副干酪乳杆菌粉(Lactobacillus paracasei)、鼠李糖乳杆菌粉(Lactobacillus rhamnosus)、发酵乳杆菌粉(Lactobacillus fermentium)、瑞士乳杆菌粉(Lactobacillus helveticus)、嗜热链球菌粉(Streptococcus thermophilus)、动物双歧杆菌粉(Bifidobacterium animalis)、两歧双歧杆菌粉(Bifidobacterium bifidum)、罗伊氏乳杆菌粉(Lactobacillus reuteri)应符合 QB/T 4575 的规定;4.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3 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4.1.4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4.1.5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4.1.6 抗性糊精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2012 年第 16 号)的规定;Q/GDBN 0003S-201934.1.7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4.1.8 低聚木糖应符合GB/T 35545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的规定;4.1.9 低聚半乳糖应符合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 年第 20 号)的规定;4.1.10 水果粉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4.1.11 DHA 藻油应符合 LS/T 3243 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 DHA 藻油、棉籽低聚糖等 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 第 3 号)的规定;4.1.12 葡萄糖酸锌应符合 GB 8820 的规定;4.1.13 葡萄糖酸钙应符合 GB 15571 的规定;4.1.14 维生素 A 应符合 GB 14750 的规定;4.1.15 维生素 D2应符合 GB 14755 的规定;4.1.16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4.1.17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8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无结块的粉状或颗粒状,冲调前后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7.0铅(以 Pb 计),mg/kg0.9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乳酸菌总数/(CFU/g)1.0106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GDBN 0003S-201944.5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应符合GB 12695的要求。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理化指标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3微生物指标6.3.1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3.2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3.3 乳酸菌总数按 GB 4789.35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4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方法进行检验。7检验规则7.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出厂检验7.2.1每批产品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7.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乳酸菌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和标签。7.3型式检验7.3.1 型式检验要求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Q/GDBN 0003S-20195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4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4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7.5抽样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最小独立包装应不少于20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总数量不少于600g,检样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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