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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N 0030 S-2021 格格象牌维生素C含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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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N 0030 S-2021 格格象牌维生素C含片 2021 格格 维生素 含片
格格象牌维生素格格象牌维生素 C C 含片含片Q/FJN阜阳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阜阳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FJN 0030S-20212021-06-10 实施阜阳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2021-05-10 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923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6月24日Q/FJN0030S-20212前前言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比较了 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 年版)等法规和标准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阜阳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阜阳健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庆峰、刘丽华本标准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实施。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JN0030S-20213格格象牌维生素格格象牌维生素 C 含片含片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格格象牌维生素 C 含片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 L-抗坏血酸为原料,添加辅料山梨糖醇、硬脂酸镁、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柠檬香精,经称量、过筛、混合、压片、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本品为具有补充维生素 C 的保健功能的格格象牌维生素 C 含片,其功效成分为维生素 C。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C(抗坏血酸)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30616食品用香精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JN0030S-20214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质量要求原辅料质量要求3.1.1 维生素 C: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柠檬香精:应符合GB 30616 的规定。3.1.2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项目目指指标标检测方法检测方法色泽白色或类白色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状态片剂,完整光洁,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保健功能保健功能具有补充维生素 C 的保健功能。3.4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项项目目指指标标检测方法检测方法每片(1g)含维生素 C(以 L-抗坏血酸计)36-72mgGB 5009.863.5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理化指标项项目目指指标标检测方法检测方法铅(以 Pb 计)/(mg/kg)2.0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1.0GB 5009.11总汞(以 Hg 计)/(mg/kg)0.3GB 5009.17灰分,%60.0GB 5009.4水分,%6.0GB 5009.33.6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项项目目指指标标检测方法检测方法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JN0030S-20215菌落总数/(CFU/g)30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g)0.92GB 4789.3MPN 计数法霉菌和酵母/(CFU/g)50GB 4789.15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GB 4789.10沙门氏菌0/25gGB 4789.43.7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3.8 重量差异指标重量差异指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制剂通则”项下“片剂”中【重量差异】的规定。3.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9.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3.9.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14880 和(或)有关规定。4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14881 和 GB 17405 的规定。5 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5.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检验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产品由公司质量检测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公司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5.2.1 抽样方法以同一批次配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在成品库按批抽样,抽样单位以单个包装(盒或瓶等)计。每批按 3/1000 随机抽样,但每批应不少于 30 个包装(盒或瓶等)。5.2.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重量差异、感官要求、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维生素 C 为每批出厂必检项目。5.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5.3.2 型式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JN0030S-202165.4.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产品合格;5.4.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5.4.3 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6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储存6.1 标签、标志标签、标志包装箱的图形标注等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有关规定。6.2 包装包装6.2.1 产品包装必须要封口严密、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2.2 产品的内包装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6.2.3 外包装纸箱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6.3 运输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储存储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贮。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30cm。应有防火、防虫、防鼠设施,并应防止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污染成品。6.5 保质期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限为 24 个月。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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