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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LS
0001
S-2019
脱水白背毛木耳
2019
脱水
白背毛
木耳
Q/FJLS 福 建 绿 杉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LS 0001S2019 脱 水 白 背 毛 木 耳 2019-01-20 发布 2019-02-22 实施 福 建 绿 杉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Q/FJLS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进行制定。其中,铅限量指标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建绿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绿杉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延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S 0001S2019 1 脱水白背毛木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脱水白背毛木耳的产品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以干制白背毛木耳为主要原料,经原料预处理、切片或切丝、浸泡消毒、脱水、烘干、精选、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脱水白背毛木耳(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 原辅料 白背毛木耳:应无虫蛀、无霉变、无异味、无有害杂质,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S 0001S2019 2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杂质,闻其气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组织形态,允许有少量破损,气味 具有该产品就用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无虫蛀、无霉变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12 GB 5009.3 灰分g/100g 6 GB 5009.4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g/kg 0.05 GB 5009.34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铅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8 GB 5009.12 总汞(以Hg计)mg/kg 0.1 GB 5009.17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镉(以 Cd 计)mg/kg 0.5 GB 5009.15 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脱水率折算。3.5 农药残留限量 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S 0001S2019 3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抽样以同一组批为一个检验单元,检验应在每批产品中抽取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重量不低于2 kg。样品分成2份,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检样品。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2个最小包装单位的样品且抽样量不少于2 kg,样品分成2份,1份作为检验样品。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或一个生产周期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存在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有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不符合项,则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预包装上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6.1.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采用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包装封口应严密、防潮。6.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S 0001S2019 4 7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避免挤压和机械损伤。8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9 保质期 按不同的产品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