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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LG
0001
S-2020
鲜腐竹皮
2020
腐竹
Q/FJLG 福 建 兰 桂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LG 0001S-2020 鲜腐竹(皮)2019-12-28 发布 2020-01-29 实施 福建兰桂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LG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重金属限量指标依据 GB 2762 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要求;致病菌指标依据 GB 29921 制定。本标准由福建兰桂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兰桂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志强。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G 0001S-2020 1 鲜腐竹(皮)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鲜腐竹(皮)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水、食用盐为原料,经原料前处理、制浆、配料、煮浆、成型(成型烘干)、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豆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成型情况,可分为鲜腐竹和鲜腐皮。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G 0001S-2020 2 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具有该品种固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呈具有产品固有的组织形态,形状完整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鲜腐竹 鲜豆腐皮 水分/(g/100g)55.0 40.0 蛋白质/(g/100g)20.0 20.0 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5.0 5.0 4.4 污染物限量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mg/kg)0.5 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G 0001S-2020 3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并嗅闻其气味,熟制后口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予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生产条件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LG 0001S-2020 4 6.4 抽样方法及数量 同一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6个独立包装,总重量不少于1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用内包装符合 GB 4806.7 规定塑料容器,或用符合 GB 4806.8 规定的纸包装。包装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封口应严密、防潮。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库温不高于-18,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堆放贮存。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