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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KL
0007
S-2021
冰鲜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
2021
冷藏
预制
调理
肉制品
Q/FJKL 福建 佳客 来食 品股 份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FJKL 0007S2021 冰鲜(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 2021-04-09 发布 2021-04-16 实施 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FJKL 0007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而制定,过氧化值指标根据 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中肉制品的要求加以规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依据 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仙。本标准首次提出。本标准适用于福建佳客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委托加工公司:福建雅力士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马尾区长安投资区长安路 1 号);福建豪滋味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马尾区长安投资区长安路 1 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L 0007S2021 1 冰鲜(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冰鲜(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以水、食用盐、酱油、味精、淀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香辛料,适量添加或不添加复合水份保持剂(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钠)、抗坏血酸钠,经原辅料验收、解冻或不解冻、修剪分切、调理、冷却、包装而成的需冷藏(04)的非即食冰鲜(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白的白瓷盘内,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按包装上标明的食用方法进行熟制,闻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L 0007S2021 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 5.0 GB 5009.44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中肉制品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3.5 兽药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2.1 抗坏血酸钠可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7.2.2 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及焦磷酸钠单独或混合使用量(以磷酸根PO43-计)5g/kg。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应符合GB 14881及 GB 31646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根据产品规格,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总净含量不少于 2kg 样品,数量不少于 10 个最小包装,分成 2 份。其中 1 份供检验,1 份留作备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3 检验分类 5.3.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KL 0007S2021 3 5.3.2 出厂检验每批必检,检验项目:感官指标、过氧化值、净含量,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进行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当原料、配方、生产工艺、设施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超过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理化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在同批次产品中抽取两倍量的样品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进行判定。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 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GB 9683 的要求,包装应无破损,封口紧密。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相应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应采用冷藏车或冷藏箱等有温控措施的方式运输,温度应-15,温度波动要控制在2 内。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清洁、卫生的冷藏内,贮存温度应在 04之间。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