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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BM
0007
S-2019
含茶制品
2019
制品
Q/FJBM 福 建 八 马 茶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BM 0007S2019 代替 Q/FJBM 0007S-2018 含茶制品 文稿版次选择 2019-11-20 发布 2019-12-10 实施 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 发 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M 0007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FJBM 0007S-2018含茶制品的修订。本标准与Q/FJBM 0007S-2018含茶制品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改“1 范围”;修改“表 2 理化指标”限量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5.1 原辅料要求”中的执行标准根据“第 1 章 范围”中增加的原辅料、“6 试验方法”中增减的检验方法标准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进行更新;其余内容不变。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的规定执行。本标准由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八马茶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轩、汶波、林金俗。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Q/FJBM 0007S-2018含茶制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M 0007S2019 1 含茶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茶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为主要原料,以菊花、百合、重瓣红玫瑰、桂花、茉莉花、杭白菊、柠檬、大麦、白桃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过拣剔、(破碎、切片)、拼配、烘干、包装而制成的含茶制品,采用冲泡(浸泡)方式供饮用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13738.1 红茶 第1部分:红碎茶 GB/T 13738.2 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 GB/T 13738.3 红茶 第3部分:小种红茶 GB/T 14456.1 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18862 地理标志产品 杭白菊 GB/T 22111 地理标准产品 普洱茶 GB/T 22291 白茶 GB/T 23204 茶叶中519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57.1 乌龙茶 第一部分:基本要求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M 0007S2019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 第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术语和定义 3.1 含茶制品 以茶叶为主要原料,以菊花、百合、重瓣红玫瑰、桂花、茉莉花、杭白菊、桂花、柠檬、大麦、白桃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过拣剔、(破碎、切片)、拼配、烘干、包装而制成的,采用冲泡(浸泡)方式供饮用的产品。4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使用的茶叶品种和辅料不同进行分类。4.1 普洱茶系列 4.1.1 以普洱茶为主要原料,桂花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1.2 以普洱茶为主要原料,菊花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2 绿茶系列 4.2.1 以绿茶为主要原料,百合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2.2 以绿茶为主要原料,茉莉花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2.3 以绿茶为主要原料,菊花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2.4 以绿茶为主要原料,柠檬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3 红茶系列 4.3.1 以红茶为主要原料,柠檬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3.2 以红茶为主要原料,重瓣红玫瑰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3.3 以红茶为主要原料,茉莉花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3.4 以红茶为主要原料,大麦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3.5 以红茶为主要原料,桂花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4 白茶系列 4.4.1 以白茶为主要原料,百合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4.2 以白茶为主要原料,茉莉花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4.3 以白茶为主要原料,菊花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4.4 以白茶为主要原料,柠檬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5 乌龙茶系列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M 0007S2019 3 4.5.1 以乌龙茶为主要原料,菊花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5.2 以乌龙茶为主要原料,桂花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5.3 以乌龙茶为主要原料,茉莉花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5.4 以乌龙茶为主要原料,杭白菊为辅料,经加工制成。4.5.5 以乌龙茶为主要原料,白桃为辅料,经加工制成。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5.1.1 普洱茶:应符合 GB/T 22111 的要求。5.1.2 绿茶:应符合 GB/T 14456.1 的要求。5.1.3 红茶:应符合 GB/T 13738.1、GB/T 13738.2、GB/T 13738.3 的要求。5.1.4 白茶:应符合 GB/T 22291 的要求。5.1.5 乌龙茶:应符合 GB/T 30357.1 的要求。5.1.6 菊花、百合: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公告(卫法监发200251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要求。5.1.7 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公告(2010 年第 3 号)的要求。5.1.8 桂花、茉莉花、柠檬、白桃:应无霉变、无虫蛀、无污染,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5.1.9 大麦:应符合 GB 2715、GB 2762、GB 2763 的要求。5.1.10 杭白菊:应符合 GB/T 18862 的要求。5.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观形状 具有原辅料加工后应有外观形态,无霉变,无杂质 色泽与气味 具有原辅料加工后应有的色泽和气味,无异味 汤色与滋味 冲泡后呈该品种含茶制品应有的汤色和滋味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3.0 总灰分,%8.0 铅(以 Pb 计),mg/kg 5.0 六六六,mg/kg 0.2 滴滴涕,mg/kg 0.2 三氯杀螨醇,mg/kg 0.2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M 0007S2019 4 续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氰戊菊酯,mg/kg 0.1 乙酰甲胺磷,mg/kg 0.1 杀螟硫磷,mg/kg 0.5 黄曲霉毒素 B1a,g/kg 5.0 a仅限于含有大麦辅料的产品。注:其它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5.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打开包装,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外观形状及色泽,嗅闻气味,另取3g样品置于杯中,注入适量沸水冲泡25min,评定汤色,品尝滋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总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三氯杀螨醇按 GB/T 5009.17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氰戊菊酯按 GB/T 2320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7 乙酰甲胺磷按 GB/T 5009.10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8 杀螟硫磷按 NY/T 76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9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7.3 抽样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BM 0007S2019 5 按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7.4 产品检验 7.4.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7.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本标准时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 GH/T 1070 或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标准或规定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包装、运输、贮存的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