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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BLN
0001
S-2019
固态调味料
2019
固态
调味料
、福 州 市 贝 鲁 尼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BLNQ/FBLN 0001S-2019固态调味料2019-10-19 发布2019-10-24 实施福州市贝鲁尼食品有限公司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BLN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质量指标(水分、氯化钠、氨基酸态氮和总氮)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指标参考GB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制定,总砷、铅指标参考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调味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制定。由于本产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食用,需要高温加热工后食用,不制定微生物指标。本标准由福州市贝鲁尼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福州市贝鲁尼食品有限公司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BLN 0001S-20191固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盐、味精、糖、鸡精、香辛料、调味料中的 2 种或 2 种以上为主要原料,经配料、混合搅拌、干燥或不干燥、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固态调味料产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呈产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打开样品包装,将适量内容物置清洁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小颗粒或粉状,无明显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2.0GB 5009.3氯化钠(NaCl),g/100g40.0GB 5009.44氨基酸态氮,g/100g0.05SB/T 10526 中 5.2.1规定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MKY 0004S-20182总氮,g/100g0.1GB 5009.53.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1.0GB 5009.123.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的方法进行检验。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必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200袋,抽取样品数量12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4 产品检验6.4.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 出厂检验项目6.4.2.1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指标、氨基酸态氮、水分、氯化钠。6.4.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BLN 0001S-20193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一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签和标志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7.2.1 内包装袋为复合食品袋或其它食品袋。复合食品袋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其它食品袋应符合GB4806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为 8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