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FBBL
0007
S-2021
儿童肉松
2021
儿童
肉松
Q/FBBL 福建宝宝乐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BBL 0007S2021 儿童肉松 2022-03-08 发布 2022-04-22 实施 福建宝宝乐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BBL 0007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本标准的感官指标及特性指标(脂肪、水分、蛋白质、氯化物、总糖、淀粉)根据GB/T 23968-2009肉松、产品特征及配料而制定;污染物限量根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参考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规定而制定;致病菌指标参考根据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而制定;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适用于 312 周岁儿童食用的肉松。本标准由福建宝宝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宝宝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惠娜。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BBL 0007S2021 1 儿童肉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肉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禽畜肉中的一种或两种为主要原料,以水产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乳制品、食用菌制品、粮食制品、豆制品、炒货及坚果制品、白砂糖、冰糖、豌豆粉、低聚果糖、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味精、酿造酱油、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海苔、芝麻,经解冻(或不解冻)、前处理、配料、煮制(或熟化)、擦松或搓松、调味、炒松、冷却、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儿童肉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NM 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BBL 0007S2021 2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T 35883 冰糖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NY/T 657 绿色食品 乳制品 GB/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95.31 肉制品 总糖含量测定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T 23596 海苔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3528 低聚果糖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BBL 0007S2021 3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3.1.1 鲜(冻)畜禽肉 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 白砂糖 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3 冰糖 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3.1.4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5 食用盐 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T 5749 的规定。3.1.7 味精 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8 海苔 应符合 GB/T 23596 的规定。3.1.9 芝麻 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10 酱油 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 3.1.11 食用菌制品 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12 豆制品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3.1.13 炒货及坚果制品 应符合 GB/T 22165 的规定。3.1.14 豌豆粉 应符合备案有效的供应商企业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3.1.15 低聚果糖 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3.1.16 食品用动植物粉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法规的要求,属于新资源食品、药食两用 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公告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形态 呈絮状,纤维柔软蓬松,允许有少量结头,无焦头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味鲜美,甜咸适中,具有该产品固有的香味,无其他不良气味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BBL 0007S2021 4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20.0 脂肪/(g/100g)30.0 蛋白质/(g/100g)20.0 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7.0 总糖(以蔗糖计)/(g/100g)20.0 淀粉/(g/100g)5.0 铅(以 Pb 计)/(mg/kg)0.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镉(以 Cd 计)/(mg/kg)0.1 铬(以 Cr 计)/(mg/kg)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沙门氏菌/(/25g)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5g)5 0 0-致泻大肠埃希氏菌/(/25g)5 0 0-注: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b: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c:仅适用于牛肉制品。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BBL 0007S2021 5 3.6.3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3.7 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9303、GB 14881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在正常条件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白搪瓷盘中,观察其颜色、组织形态及杂质,闻其气味,尝其滋味。4.2 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的方法检验。4.3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4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验。4.5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4.6 总糖:按 GB/T 9695.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7 淀粉:按 GB 5009.9 规定的方法检验。4.8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4.9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10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4.11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4.12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4.13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1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1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4.16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17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按 GB 4789.30 规定的方法检验。.4.18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按 GB/T 4789.36 规定的方法进行。4.19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货批。5.2 抽样 从同货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少于 20kg,样品数量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或样品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BBL 0007S2021 6 量不少于 2kg。样品分成二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置备查。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主要原材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发生改变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项,可对原批次产品双倍取样或对留置备查样品复检,复检结果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6.1 标志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包装贮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采用塑料制品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包装材料应分别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的要求。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要求。6.3 运输 产品应在干燥、清洁的运输工具中运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挤压、抛物。6.4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中存放,不得与其他有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