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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ZS 0001 S-2019 调味豆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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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ZS 0001 S-2019 调味豆制品 2019 调味 豆制品
2代 2 代代 DAI代代五福 州 正 昇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ZZS0001S2019调味豆制品2019-05-15 发布2019-06-20 实施福州正昇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发 布Q/FZZSQ/FZZS 0001S2019前言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的特征而定,其理化指标是根据工艺配方及多次实测数据而确定的,污染物指标按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规定,其中铅指标严于国标;致病菌按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大肠菌群按照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而制定;酸价、过氧化值按 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规定。本标准由福州正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正昇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小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ZS 0001S20191调味豆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豆制品的技术要求,分类,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组织蛋白、大豆分离蛋白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魔芋粉、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酱油、食用植物油、淀粉、香辛料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色素、食用香精,经过预处理、成型、蒸煮或油炸或蒸煮、烟熏、烘干或不烘干、冷却、包装、杀菌而成的即食调味豆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分类按加工工艺不同分为干性调味豆制品和湿性调味豆制品。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具有产品应有形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见的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试验方法干性调味豆制品湿性调味豆制品水分,g/100g20-GB 5009.3固形物,%-80GB/T 10786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注:油炸产品检测酸价、过氧化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ZS 0001S201924.4 微生物限量4.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规定。4.4.2 其他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712规定。4.5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5GB 5009.124.6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4.8食品添加剂4.8.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8.2食品添加剂品种、用量和范围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班次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 kg(不少于1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两份,1份检验用,1份复验或备查用。6.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干性调味豆制品)、固形物(湿性调味豆制品)、大肠菌群、净含量。每批产品须经单位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材料来源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ZS 0001S20193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对备查留样中加倍复检不符合项目,复检结果符合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志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7.2.1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2内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或GB 4806.7 的规定,包装袋封口应牢固。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7.4贮存产品应贮存清洁、卫生的库房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9 个月。若顾客对产品保质期有特殊要求,按顾客要求标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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