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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YYK 0002 S-2021 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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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YYK 0002 S-2021 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 2021 冷藏 预制 调理 肉制品
Q/FYYK 福 州 优 予 食 品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YYK 0002S2021 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 文稿版次选择 2021-02-01 发布 2021-02-15 实施 福州优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FYYK 0002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理化指标中过氧化值参照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进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州优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优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适用于福州优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和下属公司。1、福州优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商贸大道 20 号美兴物流园 1#中转站 C2D2 区 2、武汉优予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街国家级吴家山食品产业园武汉奇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园内 3、深圳优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麻布路 12 号 15 栋 301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媛。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YYK 0002S2021 2 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或其可食用副产品为原料,以水、食用盐、酱油、味精、白砂糖、香辛料(粉)、鸡精调味料、复合调味料、食用植物油、食用淀粉、蛋白液、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钠、碳酸氢钠、碳酸钾、柠檬酸、柠檬酸钠、卡拉胶、黄原胶)、复配水分保持剂(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磷酸三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碳酸钠、食品用香精中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前处理(修整、清洗等)、调理、冷却、包装而制成的需冷藏(04)的非即食冷藏预制调理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组织形态、色泽和有无杂质情况;样品经煮熟后,并嗅闻其气味,判断有无异味;尝其滋味。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YYK 0002S2021 3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009.227 氯化物(以氯计),%4.0 GB 5009.44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3.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量 3.5.1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5.2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 GB 31650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品种、用量和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20799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每批产品抽样数不小于10包,样品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YYK 0002S2021 4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或盖有检验章后方准予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过氧化值和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从备查留样中加倍复检不符合项目,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产品的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号令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5.3 运输 运输车辆应是清洁卫生的冷藏车(04),不得与有污染的物品混装,不得日晒雨淋。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污染、防蝇、防鼠设施的冷藏库(04),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库混存。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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