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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SK 0003 S-2019 烤鱼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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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SK 0003 S-2019 烤鱼片 2019 烤鱼
Q/FSSK福 建 食 尚 客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SSK 0003S2019烤鱼片2019 11 12 发布2019 1112 实施福建食尚客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FSSK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制格式及要求主要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定 进行编制。本标准的感官指标及特性指标(水分、氯化物)根据产品实际特性及配料而制定;挥发性盐基氮指标依据 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制定;污染物限量根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而制定,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六六六、滴滴涕指标依据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制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执行;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而规定;标准中的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标准由福建食尚客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食尚客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德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SK 0003S20193烤鱼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烤鱼片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鱼肉为主要原料,以白砂糖、大豆油、食用盐、味精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淀粉、水产调味品、芝麻、酱油、香辛料、5-呈味核苷酸二钠、辣椒红、红曲红、脱氢乙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验收、修整、蒸煮、腌制、烘烤、冷却、包装、入库等加工工序制成的烤鱼片。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T 317白砂糖GB/T 1535 大豆油GB 50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 188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辣椒红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1886.1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红曲红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SK 0003S20194GB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 5009.1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水产调味品GB/T 11761芝麻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鲜、冻鱼: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2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3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 的规定。3.1.4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5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1.6淀粉:应符合GB 5009.9的规定3.1.7水产调味品: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3.1.8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9酱油:应符合GB/T 2717的规定。3.1.10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11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SK 0003S201953.1.12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规定。3.1.13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规定。3.1.14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规定。3.1.15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6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呈浅黄色或金黄色或棕红色,色泽均匀组织形态呈疏松颗粒状或纤维状,允许有少量结头、焦头滋味及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不良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 分/(g/100g)16.0氯 化 物(以NaCl 计)/(g/100g)7.0挥 发 性 盐 基 氮/(mg/100g)30.0铅(以 Pb 计)/(mg/kg)1.0无 机 砷(以 As 计)/(mg/kg)0.1苯并a芘/(g/kg)5.0镉(以 Cd 计)/(mg/kg)0.1甲 基 汞(以Hg 计)/(mg/kg)0.5铬(以Cr 计)/(mg/kg)2.0多 氯 联 苯a/(mg/kg)0.5N-二 甲 基 亚 硝 胺/(g/kg)4.0六 六 六/(mg/kg)0.1滴 滴 涕/(mg/kg)0.5注:a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SK 0003S20196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副溶血性弧菌/(MPN/g)511001000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采样方案按GB 4789.1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3.7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9303、GB 14881 的规定。3.83.8 兽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在正常条件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白搪瓷盘中,观察其颜色、组织形态及杂质,闻其气味,尝其滋味。4.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3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4.4挥发性盐基氮:按 GB 5009.228 规定的方法检验。4.5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4.6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SK 0003S201974.7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4.8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4.9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4.10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11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1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1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4.14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4.15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164.16 副溶血性弧菌:按GB 4789.7 规定的方法检验。4.174.17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 5009.19 规定的方法检验。4.184.18 多氯联苯 按: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检验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货批。5.2抽样从同货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少于 20kg,样品数量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或样品质 量不少于 2kg。样品分成二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置备查。5.3 检验分类5.3.1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或工艺出现大的变化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SK 0003S201985.4判定规则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许出厂。5.4.3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指标除外),可双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6.2包装产品采用塑料制品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包装材料应分别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的要求。外 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装,运输过程应轻拿轻放,避免挤压。6.4贮存成品在常温常湿下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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