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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LC 0002 S-2020 料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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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LC 0002 S-2020 料酒 2020
Q/FSLC福 建 山 里 陈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SLC 0002S-2020料酒2020-02-25 发布2020-03-15 实施福建山里陈酒业有限公司发 布Q/FSLC 0002S2020I前言本产品由于目前尚无完全对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验收的依据。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由福建山里陈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仕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LC 0002S20201料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料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经蒸煮、摊凉、添加红曲、糖化发酵、压榨、煎酒、陈酿、调配(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酒精)、过滤、灌装、杀菌等工艺生产而成的料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 大米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3662 黄酒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大米:应符合 GB 1354 的规定。3.1.2红曲: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或符合相关企业经备案有效的标准规定。3.1.3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LC 0002S202023.1.4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浅黄至红褐色液体,有光泽香气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香气滋味滋味纯正,无异味体态清亮透明,久置允许瓶(袋)底有少量集聚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a(20),vol8.0总酸(以乳酸计)/(g/L)7.0氨基酸态氮/(g/L)0.1铅(以 Pb 计),mg/kg0.5总砷(以 As 计),mg/L0.5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为1.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0金黄色葡萄球菌5000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LC 0002S20203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焦糖色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JJF107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2696 的要求。5试验方法5.1原辅料查验质量保证书或合格证明等。5.2感官指标取50mL充分摇匀的被测样品于清洁的烧杯内或玻璃杯内,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品其香气,尝其滋味。5.3理化指标5.3.1酒精度:按 GB 5009.225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3.2总酸、氨基酸态氮:按 GB/T 13662 的规定执行。5.3.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4微生物指标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的要求,检验按 GB/T 4789.25 规定的方法执行。5.5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规则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6.2.1在成品库内抽样,抽样单位以瓶(袋)计。6.2.2净含量小于 500mL 的产品随机抽取 8 瓶(袋),且样品总量不少于 3000mL;净含量大于等于500mL 的产品,随机抽取 6 瓶(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LC 0002S202046.3产品检验6.3.1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精度、总酸、氨基酸态氮、净含量。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所有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主要原料、配方、关键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其性能时;b)当出厂检验结果出现异常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d)新产品投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判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可从该批留样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7.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有关规定。7.1.2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7.4贮存产品应包装完好地贮存在阴凉、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放。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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