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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HSY 0001 S-2021 龟苓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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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HSY 0001 S-2021 龟苓膏 202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FSHSY Q/FSHSY 0001S2021 龟苓膏 2021-06-15 发布 2021-07-15 实施 佛 山 市 好 声 音 营 养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佛 山 市 好 声 音 营 养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发 布发 布 备案号:4406031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8月0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FSHSY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由佛山市好声音营养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岑铭权。本标准发布日期:2021 年 06 月 15 日。Q/FSHSY 0001S2021 1 龟苓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龟苓膏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龟、凉粉草(仙草)、茯苓、食用淀粉为主要原料,以鲜白茅根、甘草、金银花、菊花、罗汉果、魔芋粉、火麻仁、龙眼肉(桂圆)、决明子、佛手、杏仁(甜、苦)、麦芽、枸杞子、胖大海、桔红、桔梗、蒲公英、蜂蜜、橘皮、沙棘、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梅、木瓜、代代花、玉竹、白芷、白果、白扁豆、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芡实、花椒、赤小豆、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郁李仁、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栀子、砂仁、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菊苣、黄芥子、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槐花、槐米、榧子、鲜芦根、薄荷、薏苡仁、藿香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为辅料,经处理(植物原料清洗、龟粉碎)、熬煮(溶胶)、调配、灌装、封口、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可即食的龟苓膏。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Q/FSHSY 0001S2021 2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1761 芝麻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8672 枸杞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19618 甘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H/T 1159 山楂 NY/T 494 魔芋粉 NY/T 1050 绿色食品 龟鳖类 NY/T 1506 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龟:应符合 NY/T 1050 的规定。3.1.3 茯苓:应符合 GB 709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4 凉粉草(仙草):应符合卫生部 2010 年第 3 号公告的规定。3.1.5 鲜白茅根、橘皮、枳椇子、益智仁、黄芥子、槐米、鲜芦根、藿香应新鲜、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3.1.6 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规定。3.1.7 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3.1.8 金银花、菊花、罗汉果、火麻仁、龙眼肉(桂圆)、决明子、佛手、杏仁(甜、苦)、麦芽、胖大海、桔红(橘红)、桔梗、蒲公英、沙棘、山药、马齿苋、乌梅、木瓜、玉竹、白芷、白果、白扁豆、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芡实、花椒、赤小豆、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郁李仁、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栀子、砂仁、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菊苣、紫苏、紫苏籽、葛根、槐花、榧子、薄荷、薏苡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9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10 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11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12 山楂:应符合 GH/T 1159 的规定。Q/FSHSY 0001S2021 3 3.1.13 代代花:应符合 NY/T 1506 的规定;3.1.14 黑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GB 19300 的规定。3.1.15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均匀的棕褐色至黑褐色 滋味、气味 味甜、微苦,带有凉粉草和原料植物特有气味,具有龟苓膏独特风味,不得有异味 状态 有弹性的膏体,有少量液体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3.4 微生物指标 3.4.1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3.4.2 其他包装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表 3 指示菌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100 大肠菌群/(MPN/100g)30 霉菌和酵母/(CFU/g)50 注: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表 4 致病菌限量 项目 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n c m M 项目 指标 固形物/(%)80 pH 值 5.58.5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铅(以 Pb 计)/(mg/kg)0.4 镉(以 Cd 计)/(mg/kg)0.1 铬(以 Cr 计)/(mg/kg)1.0 锡(以 Sn 计)a/(mg/kg)250 展青霉素 b/(g/kg)50 a 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b 仅适用于添加山楂的食品。Q/FSHSY 0001S2021 4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 000 CFU/g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干净的白色瓷盘中,在光线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杂质,用嗅觉鉴别其气味,再入口品尝其滋味,与感官要求对照鉴别。5.2 理化指标 5.2.1 固形物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pH值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 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商业无菌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Q/FSHSY 0001S2021 5 5.3.5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平板计数法测定,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抽样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固形物、pH 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商业无菌(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季度至少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或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6.4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每批随机抽取18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量不得少于500g,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检。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外包装还应标明产品规格。7.1.2 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应有明确标识,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7.2 包装 Q/FSHSY 0001S2021 6 产品采用马口铁罐或塑料碗(杯)、玻璃瓶包装,铁罐其质量应符合GB/T 14251的要求;塑料杯其质量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内壁环氧聚酰胺树脂涂料应符合GB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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