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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
0011
S-2021
富硒西兰花制品
2021
富硒西
兰花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FS Q/FS 0011 S-2021 富硒西兰花制品 2021-06-20 发布 2021-08-20 实施 深 圳 福 山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深 圳 福 山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发 布发 布 备案号:4403027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1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FS 0011 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而制订。本标准由深圳福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福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适用于深圳福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企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中堂。本标准是首次发布。Q/FS 0011 S-2021 1 富硒西兰花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富硒西兰花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产品分类中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Q/FS 0011 S-2021 2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富硒西兰花粉、富硒西兰花粉 适用于以种植在富硒土壤或种植过程中通过硒生物营养强化技术措施生产的,而非收获后添加硒,所获得的富硒西兰花为原料,经原料验收、挑选、清洗、干燥、粉碎、过筛、包装、灭菌等工艺而制成的富硒西兰花粉。3.2 富硒西兰花提取物粉、富硒西兰花提取物粉 适用于以种植在富硒土壤或种植过程中通过硒生物营养强化技术措施生产的,而非收获后添加硒,所获得的富硒西兰花为原料,经原料验收、挑选、清洗、提取、浓缩、干燥(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为辅料)、粉碎、过筛、包装、灭菌等工艺而制成的富硒西兰花提取物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富硒西兰花:应符合无污染、无杂质的要求,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2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GB 15203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4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富硒西兰花粉 富硒西兰花粉 富硒西兰花提取物粉 富硒西兰花提取物粉 外观、色泽 淡黄色 棕黄色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较为疏松、均匀的粉末,无结块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富硒西兰花粉 富硒西兰花粉 富硒西兰花提取物粉 富硒西兰花提取物粉 水分,%7.0 灰分,%10.0 铅(以Pb计),mg/kg 0.9 硒(以Se计),mg/kg 2060 60120 4080 80150 Q/FS 0011 S-2021 3 锡(以Sn计),mg/kg 150(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六六六,mg/kg 0.2 滴滴涕,mg/kg 0.2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和表 4 的规定。表 3 指示菌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霉菌/(CFU/g)50 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4 致病菌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剥去所有包装,检查色泽、性状、滋味和气味、杂质。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锡 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硒 Q/FS 0011 S-2021 4 按GB 5009.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六六六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3.5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进行检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7.2 产品检验 7.2.1 出厂检验 7.2.1.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1.2 感官要求、水分、硒、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净含量为每批产品出厂必检项目。7.2.2 型式检验 7.2.2.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及标签。7.2.2.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4 抽样方法和数量 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应在全批的不同部分,每批按 3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检样一式三份,供检验、复检和留样。7.5 判定规则 7.5.1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 Q/FS 0011 S-2021 5 7.5.1.1 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检验合格。7.5.1.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7.5.2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7.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次型式检验合格。7.5.2.2 型式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7.5.3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具有资质的、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后,由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判定。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储存 8.1 标志及标签 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标签及说明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1的要求,玻璃容器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塑料容器应符合GB 4806.6或GB 4806.7的要求,纸和纸盒应符合GB 4806.8的要求,金属容器应符合GB 4806.9的要求。外包装用符合GB/T 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密封。可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产品的特性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受潮、外来污染。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洁净、干燥、通风、阴凉的库房内。严禁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同库贮存。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30cm以上。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