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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F
0008
S-2021
油制肉干
2021
肉干
1贵州贵州省食品安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企业标准Q/CFQ/CF 0008S-2021油制肉干2022021 1-0-08 8-01-01 发布发布2022021 1-0-08-8-3 30 0 实施实施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CF 0008S-20212/6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由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由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富、赵云。本标准在以下公司(分公司)适用:贵州长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正安县瑞新工业园区)。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Q/CF 0008S-20213/6油油制制肉干肉干1范围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油制肉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本公司以鲜(冻)牛肉为原料,以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食用香辛料、白砂糖、味精、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亚硝酸钠)为辅料,经煮制、切分、烘烤、油制等工艺制成的油制肉干。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866.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NM 检验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Q/CF 0008S-20214/6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 原辅料3.1.1 牛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317 的规定。3.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2716 的规定。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5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6 食用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5749 规定。3.1.8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食品添加剂3.2.1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2.2 亚硝酸钠应符合 GB 1866.11 的规定。3.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固有颜色。将样品放入白瓷盘内,在自然光处目测、鼻嗅、口尝。形态具有该产品固有形状。滋味与气味具有该品种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35GB 5009.3食盐(以 NaCl 计)/(g/100g)7.0GB 5009.44酸价(以脂肪计)(KOH)/(mg/g)4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总糖(以蔗糖计)/(g/100g)30GB 5009.8Q/CF 0008S-20215/6续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kg)0.4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5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0.1GB 5009.15铬(以 Cr 计)/(mg/kg)1.0GB 5009.123总汞(以 Hg 计)/mg/kg0.05GB 5009.17N-二甲基亚硝胺/(g/kg)3.0GB 5009.26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0.075GB 5009.28亚硝酸盐残留量(以 NaNO2)/(mg/kg)30GB 5009.33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4787.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4789.3致病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GB4789.4GB4789.10GB4789.30GB4789.36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9303 的规定。4检验规则检验规则4.1 组批以同批次投料、同班次生产包装的同规格产品为同一组批。4.2 抽样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样,样品总量不少于 500 克,均匀分为 2 份,1 份送检验,1 份留样备检。型式检验样品加倍抽样。4.3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等指标。Q/CF 0008S-20216/64.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 3.33.7 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辅料来源、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当出现不合格项时,可用备检样品或加倍抽取同批次产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结果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验。5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5.1 标志、标签产品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及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5.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库房应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等设施。离地离墙保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5.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 9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