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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WF
0001
S-2019
五谷杂粮罐头
2019
五谷杂粮
罐头
Q/DXWF砀山县鲜味坊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五谷杂粮罐头2019-06-15 发布2019-07-20 实施砀山县鲜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DXWF 0001S-2019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420190062S备案日期:2019-07-10(有效期3年)Q/DXWF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编写。本标准由砀山县鲜味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砀山县鲜味坊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信伟松。本标准于2019年06月15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DXWF 0001S20191五谷杂粮罐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五谷杂粮罐头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五谷杂粮罐头第3.1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351小麦GB 1352大豆GB 1353玉米GB/T 1354大米GB/T 1532花生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10461小豆GB/T 10462绿豆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 4631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DXWF 0001S201923术语和定义3.1五谷杂粮罐头以玉米、花生、红豆、绿豆、糯米、芝麻、小麦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筛选、清洗、蒸煮、调配、真空包装、高温杀菌、冷却等工序制成的预包装五谷杂粮罐头。4要求4.1基本要求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15、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的规定。4.2原辅料要求4.2.1玉米:应符合 GB 1353 的规定。4.2.2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规定。4.2.3红豆:应符合 GB 1352、GB/T 10461 的规定。4.2.4绿豆:应符合 GB/T 10462 的规定。4.2.5糯米:应符 GB/T 1354 的规定。4.2.6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2.7小麦:应符合 GB 1351 的规定。4.2.8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2.9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原料熟化后的自然色泽、没有不良变色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组织形态具有本品固有的形态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4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DXWF 0001S20193表 2 污染物限量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锡b(Sn)/(mg/kg)250GB 5009.16注: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公告规定执行。b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4.5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4.5.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及国家相关公告的规定。4.5.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相关公告的规定。4.6微生物限量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测。4.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JJF 1070的规定执行。5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0、GB 14881的规定。7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组批。7.2抽样从每批中随机抽取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基础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每批样品抽样量不得少于18个最小包装,分成两份,一份检样一份备样。7.3 检验分类7.3.1 出厂检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DXWF 0001S201947.3.1.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7.3.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商业无菌。7.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可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余项目若出现不合格,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和保质期8.1 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应符合 QB/T 4631 的规定。8.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污染;运输应在常温或冷藏条件下进行,应注意防潮、防雨、防暴晒,避免撞击与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的场所,不同类别的产品应按照产品要求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8.5 产品召回按GB 14881 的规定执行。8.6 保质期本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_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