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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QM
0001
S-2019
复合调味酱
2019
复合
调味
Q/FZQM 福 州 卿 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QM 0001S2019 复合调味酱 2019-9-18 发布 2019-10-18 实施 福州卿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QM 0001S2019 前 言 本标准编写要求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根据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制定;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根据多次实测数据确定;酸价、过氧化值依据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制定;污染物限量执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微生物指标执行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和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本标准于2019年9月18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卿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卿米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乃荣。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QM 0001S2019 1 复合调味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番茄调味酱、豆瓣酱、风味酱、沙拉酱、芥末酱、咖喱卤、油辣椒、火锅蘸料、火锅底料、排骨酱、叉烧酱、香辛料酱(泥)中的两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并配以水、稀奶油、食用淀粉、鸡汁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鸡粉调味料、香辛料调味油、香辛料调味汁、风味汤料、酿造酱油、酿造食醋、酿造酱、蚝油、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调味料酒、本味淋、食用盐、蜂蜜、食糖、味精、黄油、香辛料、香辛料粉中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预处理、调配、杀菌或不杀菌、冷却或不冷却、包装而成的复合调味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工艺(是否经杀菌)和食用方式不同,分为即食复合调味酱和非即食复合调味酱;根据产品配料组分不同,又分为含油型复合调味酱和非油型复合调味酱。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QM 0001S2019 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含油型复合调味酱 非油型复合调味酱 氨基酸态氮/(g/100g)0.01 GB 5009.23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 GB 5009.229 水分/(g/100g)80 GB 5009.3 氯化物(以 Cl-计)/(%)30 GB 5009.44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1.0 GB 5009.12 4.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6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31644 和 GB 29921 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8 食品添加剂 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QM 0001S2019 3 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最小包装,抽取样品不少于12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氯化物、酸价(仅限含油型复合调味酱)、过氧化值(仅限含油型复合调味酱)、氨基酸态氮(仅限非油型复合调味酱)、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若其余指标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允许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如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贮存要求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采用食品包装袋或玻璃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4806.5 的规定,封口应紧密、牢固。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相应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干燥,运输时应防雨防尘防晒,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QM 0001S2019 4 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