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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HW 0003 S-2019 调味汁(液体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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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HW 0003 S-2019 调味汁液体调味料 2019 调味汁 液体 调味料
Q/FZHW 福 州 黄 文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HW0003S2019 调味汁(液体调味料)2019-3-26 发布 2019-4-22 实施 福州黄文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HW 0003S2019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执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且铅指标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微生物限量依据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和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本标准于2019年3月26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黄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黄文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陆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W 0003S2019 1 调味汁(液体调味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汁(液体调味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酿造食醋、酿造酱油、黄酒中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配以食用盐、柠檬酸、香辛料粉为辅料,适量添加或不添加安赛蜜,经原辅料验收、配料、调配、杀菌、冷却、包装工序制成的即食液体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颜色,色泽基本一致、均匀 将混合均匀的样品倒入洁净、干燥的透明玻璃杯中,高度约一半,置于光亮处,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及有无可见杂质;然后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及鉴别有无异味。组织形态 呈液状 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杂质 不得有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氯化物(以Cl-计),%30 GB 5009.44 氨基酸态氮,(g/L)0.01 GB/T 13662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W 0003S2019 2 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1.0 GB 5009.12 3.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31644 和 GB 29921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量和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2 抽样 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小包装,随机抽取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氯化物、氨基酸态氮、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HW 0003S2019 3 4.4 判定规则 4.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4.4.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中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4.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从备查留样中加倍复检不符合项目,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5.1.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贮存要求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GB 9683 的规定,封口应严密、牢固。5.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5.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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