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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FS 0011 S-2020 风味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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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FS 0011 S-2020 风味酱 2020 风味
Q/FZFS 福 州 富 水 综 合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ZFS 0011S2020 代替 Q/FZFS 0001S2018 风味酱 2020-02-25 发布 2020-03-25 实施 福州富水综合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ZFS 001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酸价、过氧化值指标依据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微生物限量依据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 0591351104S(2018)企业标准风味酱Q/FZFS 0001S2018,主要内容修订如下:修改范围;增加产品分类;修改理化指标。本标准于 2020 年 02 月 25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富水综合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富水综合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陈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FS 0011S2020 1 风味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猪肉、食用植物油、豆豉、甜面酱、水、香菇、辣椒、蒜头、生姜、白砂糖、味精、香辛料、咸蛋黄、炼乳、奶油、黄油、食用葡萄糖、鸡蛋、食用盐、酿造食醋中的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 D-异抗坏血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三氯蔗糖、苯甲酸钠、甘氨酸、脱氢乙酸钠、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黄原胶、DL-苹果酸、谷氨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经相应加工工序制成的风味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3.1 肉味酱 以猪肉、食用植物油、豆豉、甜面酱、水、香菇、辣椒、蒜头、生姜、白砂糖、味精、香辛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D-异抗坏血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三氯蔗糖、苯甲酸钠,经原料处理、预煮、调配、熬煮、包装工序制成的产品。3.2 咸蛋黄风味酱 以咸蛋黄、食用植物油、炼乳、奶油、黄油、白砂糖、食用葡萄糖为原料,适量使用甘氨酸、脱氢乙酸钠,经原料处理、炒制、混合、搅拌、加热或不加热、包装工序制成的产品。3.3 沙拉酱 以水、食用植物油、鸡蛋、食用葡萄糖、食用盐、酿造食醋、香辛料为原料,适量使用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黄原胶、DL-苹果酸、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经原料处理、混合、均质、乳化、包装工序制成的产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FS 0011S2020 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肉味酱 咸蛋黄风味酱 沙拉酱 水分,g/100 g 70.0 90.0 96.0 GB 5009.3 氯化物(以 Cl计),30.0 10.0 10.0 GB 5009.44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 0.25 GB 5009.227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中对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除外)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1.0 GB 5009.12 4.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31644 和 GB 29921 的规定。4.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8 食品添加剂 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FS 0011S2020 3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为 12 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限量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FS 0011S2020 4 7.2 包装 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常温仓库、冷藏库或冷冻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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