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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NKJ 0005 S-2022 干燥泡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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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NKJ 0005 S-2022 干燥泡菜 2022 干燥 泡菜
顶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NKJ 0005S-2022 干燥泡菜 2022-02-25 发布 2022-03-18 实施 顶能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DNKJ 代替 Q/DNKJ 0005S-2019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5 49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3-1 7Q/DNKJ 0005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标准 Q/DNKJ 0005S-2019 的修订。本标准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将铅指标调整为(以 Pb 计)0.9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蔬菜及其制品(蔬菜制品)的铅(以 Pb 计)1.0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部分参照了NY/T 959-2006脱水蔬菜 根菜类、NY/T 960-2006脱水蔬菜 叶菜类、NY/T 1393-2007脱水蔬菜 茄果类及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有关规定。本标准由顶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祝善、王一盛、林志安。本标准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发布,2022 年 2 月 25 日第一次修订。J S Q BQ/DNKJ 0005S2022 1 干燥泡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燥泡菜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大白菜为原料,选择性添加麦芽糖、植物油、辣椒酱、大蒜、食用盐、洋葱、白砂糖、味精、乳酸、辣椒、柠檬酸、海鲜酱、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生姜、葡萄糖酸-内酯等辅料,经预处理、浸渍、调配、腌制、成型、冷冻或热风干燥、挑选、金探、包装而成的干燥泡菜(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6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内酯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15691-2008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J S Q BQ/DNKJ 0005S2022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070 辣椒酱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大白菜:应选用新鲜采摘的可食部分,大小基本均匀,色泽正常,成熟度适中,无病虫害,无腐烂、霉变,无明显机械损伤,并符合 GB 2762 及 GB 2763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4 大蒜、辣椒、生姜、洋葱: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及 GB/T 15691-2008 中 5.1 的规定。3.1.5 海鲜酱: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3.1.6 葡萄糖酸-内酯:应符合 GB 7657 的规定。3.1.7 麦芽糖、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3.1.8 辣椒酱:应符合 NY/T 1070 的规定。3.1.9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10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11 乳酸:应符合 GB 1886.173 的规定。3.1.12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3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形态基本一致,无结块,无霉变。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4.0 总灰分(以干基计),g/100g 30.0 氯化物,g/100g 25.0 J S Q BQ/DNKJ 0005S2022 3 表 2 理化指标(续)总酸(以乳酸计),g/100g 8.0 铅(以 Pb 计),mg/kg 0.9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 20 亚硫酸盐(以 SO2计),mg/kg 30 六六六(BHC),mg/kg 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滴滴涕(DDT),mg/kg 甲胺磷,mg/kg 敌敌畏,mg/kg 杀螟硫磷,mg/kg 氯菊酯,mg/kg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0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3.5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样品 200g,平铺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霉变后,仔细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总灰分 按 GB 5009.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J S Q BQ/DNKJ 0005S2022 4 4.2.3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5 总酸 按 GB/T 1245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6 亚硝酸盐 按 GB 5009.3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7 亚硫酸盐 按 GB 5009.3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执行。4.3.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2003 规定的方法执行。4.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执行。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执行。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总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J S Q BQ/DNKJ 0005S2022 5 a)正常生产每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包装,不小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0 个最小包装,不少于 2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6.2.1 产品包装为袋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6.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异味物品一起混放。7 保质期 产品在按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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