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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SP
0002
S-2022
湿腐皮
2022
Q/FLSP 福建省莆田市飞龙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LSP 0002S2022 湿腐皮 2022-03-13 发布 2022-04-13 实施 福建省莆田市飞龙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LSP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质量指标(水分、蛋白质)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进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福建省莆田市飞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莆田市飞龙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飞剑。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LSP 0002S2022 1 湿腐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湿腐皮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大豆、水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配消泡剂,经清洗、浸泡、磨浆、滤浆、煮浆、揭豆皮、沥浆、成型、包装工序制成的非即食湿腐皮(非发酵豆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豆:应选用非转基因大豆,符合 GB 1352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复配消泡剂:作为加工助剂使用,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LSP 0002S2022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浅黄色,色泽均匀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嗅闻其气味,熟制后口尝其滋味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质地有韧性;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60.0 GB 5009.3 蛋白质,g/100 g 20.0 GB 5009.5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0.5 GB 5009.12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组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2 抽样 从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6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LSP 0002S2022 3 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蛋白质检验不应少于每月一次。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存在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号令的规定,并注明食用方法。5.1.2 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无破损或泄漏。5.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体应牢固,胶封结实。5.3 运输 运输工具宜采用冷藏车,厢体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重压。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18以下的冷冻库(柜)内,库(柜)内应保持清洁、卫生,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存放。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未经启封,产品的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