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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J
0001
S-2021
馥乐嘉小吃调味料包
2021
馥乐嘉
小吃
调味料
Q/FLJ0001S2021甘肃馥乐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FLJ甘肃馥乐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馥乐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2021-01-04 发布2021-01-04 实施馥乐嘉小吃调味料包Q/FLJ0001S2021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产品分类 24 技术要求 25 食品添加剂 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7 检验规则 3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9 保质期 4Q/FLJ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规定起草。本标准由甘肃馥乐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瑞英本标准于2021年01月04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FLJ0001S20211馥乐嘉小吃调味料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馥乐嘉小吃调味料包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油、辣椒粉、香辛料为主要原料,辅以花生碎、芝麻、芝麻酱、食用盐、脱水大蒜(经磨粉)、芥末籽(经磨粉),经打碎、按比例调配、炸香、冷却、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馥乐嘉小吃调味料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2花生GB/T 1535大豆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T 32730芥末籽Q/FLJ0001S20212NY/T 1045绿色食品 脱水蔬菜LS/T 3220芝麻酱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根据配料和工艺不同分为:酿皮香辣调味包、酿皮调味包。3.1 酿皮香辣调味包:大豆油、辣椒粉、香辛料、花生碎、芝麻。3.2 酿皮调味包:芝麻酱、食用盐、脱水大蒜(经磨粉)、香辛料、芥末籽(经磨粉)。4技术要求4.1 原料和辅料要求4.1.1 原料:4.1.1.1 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的规定。4.1.1.2 辣椒粉: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4.1.1.3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2 辅料:4.1.2.1 花生: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4.1.2.2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4.1.2.3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4.1.2.4 芝麻酱:应符合LS/T 3220的规定。4.1.2.5 脱水大蒜:应符合NY/T 1045的规定。4.1.2.6 芥末籽:应符合GB/T 32730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呈红褐色,有淡黄色炒香芝麻和花生碎。GB 31644滋味和气味浓郁的辣香及天然香辛料香气,味道鲜美适口、无哈喇及其他异味。组织形态油醋混合状半固体,有辣椒粉、芝麻、花生颗粒状体。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35GB 5009.3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氯化物(以 Cl-计),%20.0GB 5009.44Q/FLJ0001S202134.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kg0.8GB 5009.12黄曲霉毒素 B1,g/kg5.0GB 5009.224.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210010000GB 4789.10 第二法沙门氏菌500-GB 4789.4注: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7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7.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袋,6袋用于检验,4袋留样。7.3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氯化物为每批必检项目。7.4 型式检验7.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Q/FLJ0001S20214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4.24.6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7.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容器应符合GB 4806.7和GB/T 28118的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8.3 运输8.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9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