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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ZH 0027 S-2019 青梅压片糖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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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ZH 0027 S-2019 青梅压片糖果 2019 青梅 压片 糖果
Q/FJZH 福 建 中 合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ZH 0027S2019 青梅压片糖果 2019-03-28 发布 2019-05-01 实施 福建中合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FJZH 0027S2019 I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青梅压片糖果,为规范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中的技术指标参考了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及SB/T 10347糖果压片糖果的有关内容,并结合本产品实际特点制订。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要求编写。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8日。本标准由福建中合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中合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也适用于被委托加工企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庆民。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H 0027S2019 1 青梅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生产的青梅压片糖果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为原料,加入经脱水、提取、浓缩处理的青梅,再加入淀粉、麦芽糊精、柠檬酸、食用香精、羧甲基纤维素钠、硬脂酸镁等辅料,添加或者不添加乳粉,经调配、粉碎、制粒、干燥、整粒、总混、压片、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青梅压片糖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347 压片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青梅 应无腐烂变质、无病虫害,重金属及农残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2 其余原辅料 其余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H 0027S2019 2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棕黄色,均匀一致 取适量青梅压片糖果置于洁净无污染的器皿内,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味酸甜,无异味 组织形态 片状,坚实、不松散,无发粘或裂片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 5.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17399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 检验规则 4.1 组批规则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一次入库量为一检验批次。4.2 抽样方法 在产品外部包装后,按每批总箱数中的3随机抽取,然后再从每箱中抽取3盒,但每次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8盒。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样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取样人、检验人。4.3 检验分类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H 0027S2019 3 4.3.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2 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观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3.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较大波动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4.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定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可取备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5.1 标志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5.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内包装:产品必须用符合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要求的复合膜包装,封口严密,不漏气。5.2.2 外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贮存时应离墙离地,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合贮存。5.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超过36个月,具体见产品包装标签。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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