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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YQ
0001
S-2021
醋风味饮品
2021
风味
饮品
展青霉素福 建 省 源 曲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JYQQ/FJYQ 0001S-2021醋风味饮品2021-03-06 发布2021-04-06 实施福建省源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Q/FJYQ 0001S-2021I前前 言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污染物限量按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限量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微生物限量指标按照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规定制定,致病菌限量指标按照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制定;感官要求、总糖、总酸指标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分别符合GB 2760、GB 14880的规定。标准中试验方法直接引用了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建省源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源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孝直。本标准于2021年03月06日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Q 0001S-2021 1醋风味饮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醋风味饮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纯净水、红曲陈酿醋或水果发酵醋、低聚肽粉(鱼胶原蛋白肽、海参肽、骨胶原蛋白肽、大豆肽、玉米肽其中的一种或多种)、食用菌提取物(蛹虫草、黑木耳、姬松茸、羊肚菌、猴头菇、鸡腿菇、竹荪、绣球菌、香菇其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经水提制得)、植物提取物葛根、枳椇子、人参(人工种植)、枸杞、桂圆、刺梨其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经水提制得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果葡糖浆、低聚果糖、白砂糖、各种食用果汁原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维生素B1、维生素B6、维生素B12、乳酸钙、醋酸钙、牛磺酸、左旋肉碱、L-抗坏血酸、三氯蔗糖、阿斯巴甜、甜菊糖苷、柠檬酸、柠檬酸钠、食品用香精、木糖醇、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乙酰磺胺酸钾、山梨酸钾、柠檬黄、日落黄、焦糖色、苋菜红、姜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经备料、调配、过滤、灌装、灭菌、包装而制成的醋风味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产品分类 根据含糖量的不同分为含糖型、低糖型、无糖型。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应呈本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组织形态 均质液体,久置允许有少量可摇匀的沉淀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Q 0001S-2021 2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 指标 项 目 含糖型 低糖型 无糖型 总糖(转化糖),g/100g 5.0 5.0 0.5 总酸(以乙酸计),g/L 0.3 4.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L 0.05 GB 5009.12 4.5微生物指标 4.5.1金属罐装的饮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4.5.2其他包装形式的产品,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规定,其他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7101 规定。4.6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7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8食品添加剂要求 4.8.1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8.2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0、GB 14880 的规定。4.9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5试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取适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 mL无色透明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5.2理化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Q 0001S-2021 35.2.1总糖 按GB 5009.8的规定方法检验。5.2.2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检验。5.3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检验规则 6.1组批规则 以同一次配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生产包装好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 在检验外部包装后,按每批总箱数中的3随机抽取,然后再从每箱中抽取2瓶,但每次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8瓶。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样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取样人、检验人。6.3产品检验 6.3.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2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总糖、总酸、菌落总数(塑料瓶装或玻璃瓶装)、大肠菌群(塑料瓶装或玻璃瓶装)、商业无菌(金属罐装)、净含量。6.3.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工艺或配方有改变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6.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对该批留样产品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YQ 0001S-2021 4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其中,添加蛹虫草的产品,还应标注“本品添加了蛹虫草,婴幼儿、儿童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添加人参(人工种植)的产品,还应标注“本品添加了人参(人工种植),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同时,还应标注规格和食用方法,确保人参(人工种植)食用量应3克/天。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包装 7.2.1内包装 内包装材料采用塑料瓶或玻璃瓶或金属罐,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应的规定,其中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玻璃瓶应符合YBB 00272002-2015或4806.5的规定,金属罐应符合 GB 4806.9或GB/T 17590或GB/T 9106.1的规定,封口应严密、不漏气。7.2.2外包装 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7.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7.4贮存 产品应放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处,不得与有毒害、有腐蚀、有恶臭、易挥发等物品混储,不得露天堆放,禁止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货物底部应垫有高度为100 mm的不透水材料。8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