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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TC
0010
S-2021
熟制水产品鱼、虾脆片
2021
水产品
虾脆片
Q/FJTC 童城(福建)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JTC 0010S2021 熟制水产品(鱼、虾脆片)2021-01-28 发布 2021-02-28 实施童城(福建)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TC 0010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和国家有关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文件于 2021 年 01 月 28 日发布。本文件由童城(福建)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童城(福建)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少坡。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TC 0010S2021 1 熟制水产品(鱼、虾脆片)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熟制水产品(鱼、虾脆片)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鲜(冻)鱼、虾肉为主要原料,小麦粉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植物油、酱油、冰糖、白砂糖、海藻糖、果蔬粉、坚果粉、食用盐、味精、香辛料、复合调味料、水产调味品、鸡蛋、乳粉、淀粉、D-异抗坏血酸钠、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经原料处理、配料、打浆、成型、烘烤、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熟制水产品(鱼、虾脆片)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TC 0010S2021 2 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及籽类食品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T 23529 海藻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鲜(冻)鱼、虾肉: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2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5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3.1.6 白砂糖、冰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7 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 的规定。3.1.8 果蔬粉:应符合 GB/T 29602 或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1.9 坚果粉: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3.1.10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TC 0010S2021 3 3.1.11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12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13 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3.1.14 水产调味品: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3.1.15 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16 鸡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17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规定。3.1.18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3.1.19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20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18 铅(以 Pb 计),mg/kg 1.0 镉(以 Cd 计),mg/kg 凤尾鱼、旗鱼制品 其他鱼类制品 0.3 0.1 甲基汞(以 Hg 计),mg/kg 肉食性鱼类制品 其他产品 1.0 0.5 无机砷(以 As 计),mg/kg 虾脆片 鱼脆片 0.5 0.1 铬(以 Cr 计),mg/kg 2.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TC 0010S2021 4 表 2 理化指标(续)项 目 指 标 苯并(a)芘,g/kg 5.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多氯联苯a,mg/kg 0.5 山梨酸钾b(以山梨酸计),g/kg 1.0 a 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b 仅限于添加山梨酸钾的产品。3.4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4.1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2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和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MPN/g 1 000 MPN/g GB 4789.7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 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 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D-异抗坏血酸钠、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2094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TC 0010S2021 5 5.1 感官检验 按 GB 1013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8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9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0 山梨酸: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副溶血性弧菌:按 GB 4789.7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品种、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两份,1 份供检验用,1 份供复验或备查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TC 0010S2021 6 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