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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SQ 0001 S-2021 袋泡代用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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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SQ 0001 S-2021 袋泡代用茶 2021 袋泡代 用茶
Q/FJSQ 福建 省山 水水 泉茶 业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FJSQ 0001S2021 袋泡代用茶 2021-01-29 发布 2021-02-28 实施 福建省山水水泉茶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FJSQ 0001S-2021 I 前 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验收的依据。本标准的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食品安全要求按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其中铅限量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建省山水水泉茶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山水水泉茶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水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Q 0001S-2021 1 袋泡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袋泡代用茶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桑叶、荷叶、淡竹叶、紫苏、藿香、金银花、杭白菊、白扁豆花、菊花、槐花、蒲公英、苦瓜、枸杞子、红枣、桂圆、薏苡仁、乌梅、木瓜、白果、白扁豆、决明子、余甘子、沙棘、桔红、肉桂、桔梗、菊苣、黄精、葛根、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杜仲雄花、蛹虫草、玛咖、人参(人工种植)、丁香、茉莉花、罗汉果、八角茴香、赤小豆、佛手、覆盆子、黑胡椒、黑芝麻、花椒、火麻仁、橘皮、莲子、胖大海、龙眼肉(桂圆)、芡实、肉豆蔻、桑椹、砂仁、山楂、松花粉、桃仁、小茴香、杏仁(甜、苦)、益智仁、郁李仁、甘草、牛蒡根、白芷、山药、茯苓、姜(生姜、干姜)、鲜白茅根、鲜芦根、玉竹、薄荷叶、马齿苋、鱼腥草、食用菌、灵芝、花生、韭菜、麦东、仙人掌、山茶油、水柳等一种或一种以上为原料,经拼配、粉碎、包装而成的类似茶叶冲泡(或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袋泡代用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Q 0001S-2021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用于本产品的原料,应无异味、无霉变、无虫害,无污染,色泽正常。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和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及企业备案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要求;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1.2 食用菌: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 山茶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色泽 气味与滋味 具有原料各自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具有原料各自应有的自然形态或加工后的形态,无虫蛆,无霉变 杂质 不得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花类 含豆类 其他类 水分/(%)13.0 灰分/(%)8.0 铅(以 Pb 计)/(mg/kg)5.0 0.2 1.0 六六六/(mg/kg)0.05 滴滴涕/(mg/kg)0.05 注:国家禁用、限用农药从其规定。农药残留量按照 GB 2763 规定执行。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Q 0001S-2021 3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随机抽取适量样品放在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眼观、鼻嗅的方法对产品的色泽、气味、组织形态进行检验;另取适量样品置于200ml的杯中,用100ml沸水进行冲泡,2 min后,鼻嗅产品的香气、眼观产品的汤色、口尝产品的滋味,应符合表1规定。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执行。5.2.2 总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执行。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执行。5.2.4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执行。5.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品质、同一规格,并在同一地点、同一班次加工包装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及数量 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由本企业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正常情况下每半年一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材料来源、生产工艺和设备有较大改变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不稳定时;e)国家法定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SQ 0001S-2021 4 6.5.1 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5.2 凡霉变、虫蛆、有异味或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5.3 水分和总灰分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可从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5.4 对检验有争议的,应对备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加倍随机抽样,重新抽样应有争议双方共同进行,对争议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签和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要求。7.1.2 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卫生部)相关规定标注不适宜食用人群及食用限量。7.1.3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GB 4806.7标准要求。7.3 运输、贮存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7.3.2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污染。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处。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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