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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SXS
0001
S-2019
腊肉
2019
Q/FSXS 福建 南安 市思 学食 品有 限公 司企 业标 准 Q/FSXS0001S2019 代替 Q/FSXS 0001S-2018 腊肉 2019-03-20 发布 2019-04-21 实施 福建南安市思学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SXS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代替 2018 年 12 月备案通过备案号为 0595350463S-(2018)企业标准腊肉Q/FSXS 0001S-2018。本标准与 Q/FSXS 0001S-2018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氯化物的指标 本标准于 2019 年 03 月 20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南安市思学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南安市思学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南安市思学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思学。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XS 0001S2019 1 腊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腊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肉为主要原料,食用淀粉为辅料,适量添加三聚磷酸钠、红曲红,经前处理、腌制、烘干(或晒干、风干)、烟熏(或不烟熏)、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 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XS 0001S2019 2 3.1.1 鲜(冻)畜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3.1.2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3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66 的要求 3.1.4 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无黏液、无霉点 气 味 具有产品应有气味,无异味、无酸腐败味 状 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性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55.0 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12.0 过氧化值/(g/100g)0.5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铅(以 Pb 计)/(mg/kg)0.5 镉(以 Cd 计)/(mg/kg)0.1 铬(以 Cr 计)/(mg/kg)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苯并(a)芘a/(g/kg)5.0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a仅适用于熏肉类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XS 0001S2019 3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4.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4.4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4.5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6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7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4.8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9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4.10 苯并(a)芘: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4.11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 检验规则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1 组批规则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工艺条件的产品为一批次,批量及样品以包为单位。5.2 抽样方法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同一批次样品,抽样数量为10包,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验或备查用。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过氧化值。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SXS 0001S2019 4 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6.1 标签、标志 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的规定。6.1.2 运输包装上应标注:食品名称、品种规格、制造厂名和厂址、产品标准号、数量、规格尺寸、生产日期。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销售包装材料:具体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及相应的国家相关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露。6.2.2 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冷、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货物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贮。采取先进库的,先出货的原则。6.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时,产品的保质期不低于 12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