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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RT 0002 S-2021 桂圆沙棘银杏胶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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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RT 0002 S-2021 桂圆沙棘银杏胶囊 2021 桂圆 沙棘 银杏 胶囊
Q/FJRT 福 建 日 泰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RT 0002S2021 代替 Q/FJRT 0002S2018 桂圆沙棘银杏胶囊 2021 01 29 发布 2021 02 28 实施福建日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FJRT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总黄酮)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并严于该标准,总砷、总汞、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指标参考 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制定,致病菌指标依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文件代替 2018 年 05 月 11 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 0595350167S-(2018)的企业标准 Q/FJRT 0002S2018桂圆沙棘银杏胶囊,与 Q/FJRT 0002S2018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变化如下:修改总黄酮检验方法;修改检验规则;修改保质期。本文件于 2021 年 01 月 29 日发布。本文件由福建日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日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傅仰恩、傅子污。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T 0002S2021 1 桂圆沙棘银杏胶囊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桂圆沙棘银杏胶囊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平卧菊三七、沙棘、白果(银杏)、桂圆、黄精、红枣、枸杞为原料,经原料处理(平卧菊三七粉碎成细粉,沙棘、白果、桂圆、黄精、红枣、枸杞熬煮浓缩、干燥)、混合均匀、加水搅拌、造粒、烘干、分装胶囊、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桂圆沙棘银杏胶囊。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N/T 4592 出口食品中总黄酮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法监发200251 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2012 年第 8 号公告 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一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T 0002S202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四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平卧菊三七:应符合卫生部 2012 年第 8 号公告的要求。3.1.2 沙棘、白果(银杏)、黄精:应分别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 一部)的相应要求。3.1.3 桂圆:应符合 GB 16325 的要求。3.1.4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要求。3.1.5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要求。3.1.6 空心胶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 四部)的要求。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本品应有色泽,色泽基本一致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胶囊状,大小一致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10 总黄酮,0.05 铅(以 Pb 计),mg/kg 1.0 总砷(以 As 计),mg/kg 1.0 总汞(以 Hg 计),mg/kg 0.3 3.4 微生物指标 3.4.1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T 0002S2021 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3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 0.92 GB 4789.3 MPN计数法 霉菌和酵母,CFU/g 50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4.2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25 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 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打开样品包装,将适量内容物置清洁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总黄酮:按 SN/T 4592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T 0002S2021 4 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MPN 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6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品种、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RT 0002S2021 5 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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